当前位置:首页学历类研究生入学法硕非法学->甲带领15周岁的乙,在停车场劫持了宋某,将宋某带到郊外一废弃

甲带领15周岁的乙,在停车场劫持了宋某,将宋某带到郊外一废弃的厂房内,捆绑在铁架床上。甲指使乙将宋某携带的现金以及手机、名贵金表等价值3万元的财物搜掠一空。同时,甲打电话给宋某的妻子索要20万赎金,宋某的妻子答应付款。乙受甲指派,在约定时间和地点拿到了20万赎金。甲通过电话确定乙已取得赎金后,随即将宋某杀害。之后,甲将宋某的手机、手表以及2万元现金分给乙,自己驾驶宋某的汽车携带其他财物逃跑。甲、乙被通缉后,乙才得知甲杀害了宋某,感到事态严重,即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以上事实。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3)乙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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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分析】本题是关于刑法的一道案例分析题,这种题型通常考查的是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认定,并与共同犯罪、犯罪的停止形态、自首和立功等量刑情节进行关联考查,难度较大,需要考生对刑法总论的内容准确理解掌握。

(1)对甲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在较重法定刑内处罚。(2分)

甲伙同乙劫持宋某,并向宋某的妻子勒索财物,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在绑架过程中劫取宋某随身携带的财物,同时触犯抢劫罪,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绑架罪的法定刑重于抢劫罪的法定刑,故对甲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2分)甲杀害宋某,属于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1分)

(2)对乙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1分)

由于乙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抢劫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故乙仅在抢劫部分与甲成立共同犯罪。(2分)乙与甲没有共同杀害宋某的故意,对甲杀害宋某的行为,乙与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2分)因此,对乙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乙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乙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在抢劫罪上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分)乙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分)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分)

更新时间:2021-11-26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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