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试分析保证的特征、设定条件和效力。
(1)特征
①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②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③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④一般的保证合同虽然与其所保证的债权关系密不可分,但保证人并非主债务人的当事人,而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2)设定条件
①须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
②须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③须主合同合法有效。
④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3)效力
①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未受清偿时,于保证期间内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所有抗辩权,同时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
②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