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当事人一方根本没有缔结约的意思,与对方谈判仅仅是个借口,目的在于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这些重要情况包括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瑕疵、性能和使用方法等的告知义务,如果违背上述告知义务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不管是否获利,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行为包括违反有效的要约、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及违反照顾、保护、通知、如实告知、拒绝签字等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