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历类研究生入学法硕非法学->人民法院查明成年人高某以下犯罪事实:事实一:2006年7月2

人民法院查明成年人高某以下犯罪事实:

事实一:2006年7月2日高某在拐卖妇女顾某过程中,将顾某强行奸淫,后又强迫其卖淫,7月9日将顾某出卖。在7月20日,高某还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两名婴儿。为防止婴儿哭闹,高某给婴儿喂了安眠药,因剂量不当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另一名婴儿一直没有卖出去。

事实二:高某听说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自己的上述事实,便带着10万元人民币,

于2006年9月2日晚找到该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任某(任某为高某父亲的战友,与高家关系甚密),请任某帮忙。任某在收下钱款后答应“想办法”。后来,任某找了个“理由”让办案人员对该举报材料进行了“技术”处理而没有立案。不久,任某调离公安机关。高某因“事实一”中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向任某送钱的事实。

阅读分析上述材料后,请回答下列问题:

(1)“事实一”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2)“事实二”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3)“事实二”中任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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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1)高某的行为应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造成被拐卖儿童死亡的,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加重处罚的情节。

(2)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高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行贿罪行。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任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但按照一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对任某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更新时间:2021-11-3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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