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试说明:
(1)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2)主犯与首要分子之间的关系。
(3)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1)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某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
①人数较多(3人以上),有共同的目的、计划、分工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④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⑤犯罪集团组成的目的,一般是进行一种或几种需要较多的人或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动,因而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2)首要分子与主犯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两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3)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按照集团实施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