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1日,甲被人打伤,但直至2008年4月30日,甲才得知凶手是乙。2008年12月5日至2008年12月14日,甲因所在地发生地震,无法与外界联系。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丧失胜诉权的最后日期是( )。
《民法典》第136条第1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题中,甲人身受到伤害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诉讼时效自2008年4月30日起算。《民法典》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题中,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即在2008年12月5日至14日发生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12月14日中止事由消失,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即将中止的10天这段时间扣除,诉讼时效期间据此得以顺延10日,即从原诉讼时效中止的最后时间2009年4月30日顺延至2009年5月10日。
【说明】《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