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相互勾结,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甲、乙的行为( )。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题中,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共同犯罪有必要的共同犯罪和任意的共同犯罪之分。受贿罪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实施,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就构成任意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还有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之分。本题中,甲、乙是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属于一般共同犯罪而不是特殊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