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2018 年 1 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550 万元。
2021 年 1 月,甲公司 向乙银行借款 500 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 A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 350 万元的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陈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乙银行作出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乙银行欣然接受。
2021 年 7 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 100 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 100 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 1 )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违反了法律规定,乙银行只能就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厂房的所有权。( 2 )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 A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 1 )保证方式未约定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 )即使自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 )甲公司的第 1 个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 2 )甲公司第 2 个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 3 )陈某的抗辩( 1 )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 4) 陈某的抗辩 ( 2) 是否成立 ? 并说明理由。
( 5) 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 ? 并说明理由。
正确
1.甲公司的主张成立。
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甲公司的抗辩不成立。
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陈某的抗辩( 1 )成立。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陈某的抗辩 ( 2) 成立。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5.李某的抗辩不成立。
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销售额越小,经营杠杆系数越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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