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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1)效力待定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行为的区别:无效行为,其无效是自始确定的,不因第三人的承认而重新发生效力;同时其无效又是当然的,无须第三人实施拒绝来确定其无效。
(3)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可撤销行为,其生效效力在撤销前就已发生,而不是处于悬而未决状态;撤销只是消灭该效力,而不是使效力得以确定无效。
给定曲线y=x3与直线y=px-q(其中p>0),求P与q为何关系时,直线y=px-q是y=x3的切线.
y”-2y′-3y=O的通解是.
yInxdx+xInydy=0的通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