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分为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 年 10 月 30 日国务院国发[1987]第 96 号文件发布,自 198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第二条 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第四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 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下列不属于“焦四仙”的是
增溶剂的HLB值
毒性猛烈,孕妇应避免应用的中药为
甘油剂、醑剂属于
含聚氧乙烯基团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特征值
除杀虫以外还可抑制杀灭药材微生物、抑制药材呼吸的是
下列可以考虑制成散剂的是
对于药材粉碎方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与胶囊剂相比,颗粒剂需要特殊检查的项目为
不能以粉末冲服的饮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