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认为,有关环境影响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矿井有环保相关设施,关于废石排放的处理设施必须等工程竣工后才能投入使用,施工期间的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解决,只愿意承担施工生活污水排放的罚款;而建操单位又以所有建设手续合法,责任明确为由,不承担相关的费用。
问题:
(1)矿山施工废石排放有何规定?
(2)当地政府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3)施工单位:的态度是否正确?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赔偿?
(4)建设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1)矿山施工废石排放的规定是:
①矿山的剥离物、废石、表土及尾矿等必须运往废石场堆置排弃或采取综合利用措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废石场以外的沟渠倾倒。
②对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不良及整体稳定性差的废石场,严禁布置在可能危及露天采矿场、井(硐)口、工业场地、居住区、村镇、交通千线等重要建、构筑物安全的上方。
③凡具有利用价值的固(液)体废物必须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予以回收利用。对有毒固(液)体废物的堆放,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防流失等防止危害的措施,并设置有害废物的标志。
④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建设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气、废水、废渣(液)、恶臭、噪声、 放射性元素等物质(因子)的工程项目。
(2)当地政府能够从环境保护和为民服务的角度,对矿井施工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监督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环境保护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必须予以重视。但穴当注意要求赔偿的内容和费用应当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3)施工单位的做法存在不正确之处,施工中的废石排放应当考虑到废石中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由于相关处理设施尚未竣工,施工中必须有临时的可靠的处理方法,废石堆放距离河流太近,造成对河水的污染,应当是施工单位的责任;矿井施工生活污水直接向河流排放也是不正确的;对于矿井施工对旅游的影响,如果不是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造成,施工单位不必承担责任。
(4)建设单位对矿山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对环境、人类、资源、旅游等造成的影响,不能以国家审批同意建设就推卸责任,应有义务对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某工程设备安装阶段,需要使用起吊能力为10吨的吊车进行大型永久设备的吊装。承包商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时,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该设备租赁公司提供()。
下列关于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的部门可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的决定
出租单位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工程建设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申办审批手续的有()。
某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非常严重。该设计单位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下列选项中,属于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有()。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包括()。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有关工程的拆除符合规定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