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2015年)
本题考查侵犯人身权利罪。 A项,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罪。甲、乙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有事实婚姻的现实,对家庭进行扩张解释,包括处于事实婚姻中的同居伴侣,并不会超越普通人对“家庭”的理解,所以甲虐待乙的,可以成立虐待罪。故A项正确。 B项,丙是甲、乙二人的儿子,甲、乙有监护丙的权利和义务,当甲伤害丙的时候,作为母亲的乙有救助自己孩子的义务,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 C项,甲放弃事实婚姻的行为本身不会违反法律,但是甲不能放弃对自己儿子丙的抚养责任,如果不抚养丙,可能成立遗弃罪。故C项正确。 D项,强迫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即使在婚姻存续期内,也可以成立此罪,因为女子对丈夫概括性的性承诺并不意味着对每一次性行为都有承诺。女子与男子结婚后仍然有自己的独立人身权利,并不能被当作是丈夫的性工具,可以不考虑女子的性自主权而随时随地随性地发生性关系。当然,面对中国刑法学界和司法界仍然有封建男权主义残留的做法和观点,暂时还无法彻底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但是对于婚姻状况结束后的女子,原来的“丈夫”当然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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