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2年)
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手段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成立此罪的行为必须是与放火等相当,具有随时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性。ABCD四个案例中的行为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特征。从中识别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依据是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以及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AC项,行为人甲和丙都涉及违规驾驶(超速与醉驾),但是没有更多证据表明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的,所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更为合理。故AC项错误。
B项,行为人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表明了行为人对于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有放任的态度,最终“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应该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B项正确。
D项,依据因果关系认定的客观归责理论,行为实现的结果超出了法律的保护目的,行为不是归责的原因。丁飙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但是飙车吓死他人的,却超出了道路交通管理法所保护的范围,即道路交通管理法禁止飙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撞击事件发生,不是为了保护他人不受惊吓。此时行为和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为飙车承担责任,成立危险驾驶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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