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本题考查逃税罪。 外贸公司的行为满足《刑法》第154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规定,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时也满足《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规的法条竞合关系,即使逃税罪因为及时补缴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不存在如B项所言的“物尽其用”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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