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张某不服,以自己有法定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请问:
(1)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合议庭应当如何组成?
(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哪些?
(3)二审法院的审理是否应当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否需要审查原审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
(4)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是否应当发回重审?
(5)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能否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为什么?
(1)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应当由3名或5名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题考查书面审理的方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三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调查讯问式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的审理不应当仅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还需要审查原审法院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解释》第315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①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②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③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④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⑦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⑧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4)本题考查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范围。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不能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因为只有被告人张某上诉,此时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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