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际,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
问题:(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所以对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2)不符合。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只拥有决定逮捕权。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执行逮捕是错误的。
女性,61岁,3h前上楼时突发胸骨后疼痛,伴出汗,不能缓解,既往无冠心病病史,排除心梗发生的实验室检查首选的标志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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