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是项目合伙人,在进驻审计现场后,A注册会计师决定立即实施函证程序,并采取了以下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1)A注册会计师要求项目组成员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和资料核对,然后再发出询证函。
(2)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于负责银行存款函证的项目组成员B比较忙,所以在将询证函密封后,交给被审计单位的出纳代为发出。
(3)为保证回函的客观性,项目组成员C以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向被审计单位的客户发函。
(4)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很高,所以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必要程序,在两次发函均没有收到回函的情况下,A注册会计师认为不需要执行替代审计程序,而直接考虑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要求:针对以上注册会计师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的措施,逐项说明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恰当。
(2)不恰当。询证函应该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不应该交由出纳代为发出。
(3)不恰当。按规定,注册会计师应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客户寄发询证函。
(4)恰当。
图示结构,各杆EI=常数,不计轴向变形,MBA及MCD的状况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