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6年的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是项目合伙人,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函证相关的审计情况,部分内容如下:
(1)A注册会计师在函证应收账款时,在询证函中没有列出账户余额,而是要求被询证者提供余额信息,是为了发现应收账款低估的错报
(2)对于甲公司的关联方交易,A注册会计师仅函证关联方交易的交易金额。
(3)以邮寄方式发出的询证函,未使用甲公司的邮寄设施,由甲公司的会计人员直接在邮局寄出。
(4)出于出具审计报告时限的考虑,A注册会计师要求部分债务人直接向甲公司回函,但收到回函的人员应立即将询证函回函交给注册会计师,并且不允许私自拆封询证函。
(5)A注册会计师通过跟函方式获取了乙公司的回函。
要求:
(1)针对上述(1)-(4)项,逐项指出上述做法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2)针对事项(5),A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针对要求(1):
(1)恰当。
(2)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对账户余额或交易金额作出函证,还应当考虑对交易或合同的条款实施函证,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口头协议,客户是否有自由退货的权利,付款方式是否有特殊安排等。
(3)不恰当。通过邮寄方式发出的询证函,应由注册会计师亲自发出。
(4)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该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不能将询证函直接寄回被审计单位。
针对要求(2):
对于通过跟函方式获取的回函,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①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处理人员;
②确认处理询证函人员的身份和处理询证函的权限,如索要名片、观察员工卡或姓名牌等;
③观察处理询证函的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函证的正常流程认真处理询证函。
图示结构,各杆EI=常数,不计轴向变形,MBA及MCD的状况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