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上市公司。2×16年,A公司向B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B公司以其所拥有的15家全资子公司的股权等对应的净资产作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价,该交易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2×16年12月28日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双方进行了资产交割。
截至2×16年12月31日,B公司投入的15家子公司全部办妥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变更为A公司。2×16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移交资产约定书,约定自2×16年12月30日起B公司将标的资产、负债交付A公司,同时,A公司自2×16年12月31日起接收该15家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并向这些子公司派驻了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标的资产、负债开始实施控制。
2×17年1月,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截至2×16年12月31日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17年2月,A公司本次增发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
问题:购买日是否应该判断为2×16年12月31日?
截至2×16年12月31日,该项交易已经取得了所有必要的审批,15家目标公司全部完成了营业执照变更,双方签订了移交资产约定书。上市公司已经向被购买方派驻了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被购买方开始实施控制。虽然作为合并对价增发的股份在2×17年2月才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但由于企业合并交易在2×16年已经完成所有的实质性审批程序,且A公司已经实质上取得了对15家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合理判断购买日为2×16年12月31日。
图示结构,各杆EI=常数,不计轴向变形,MBA及MCD的状况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