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设立了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认购出资500万元:乙以商标专用权认购出资600万元;丙以现金认购出资1000万元,但约定在公司成立2年内予以缴清;丁以一幅古画认购出资500万元。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B公司赊购500万元货物,并以古画抵押,双方签订了合同。宏达公司向C银行贷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D银行(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贷款500万元,并以自己的办公设备、原材料、库存物品办理了浮动抵押登记,后库存物品又卖给了E公司,E公司提货并付款。因宏达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查:丙认购的出资500万元已逾5年未交付:该幅古画早已被公司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了办公大楼,承建商不具备资质,但工程验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万元;该商标专用权因未办理续展而被注销。请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欲行使抵押权,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办公大楼?为什么??
2.C银行因该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应如何救济??
3.B公司对该古画在出卖后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5.宏达公司与承建商所签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6.承建商对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张权利?如何行使权利??
7.D银行能否对已卖给E公司的库存物品主张抵押权?为什么??
8.丙能否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交付该500万元?为什么??
假如宏达公司向D银行借款,并非进行浮动抵押,而是由天美公司进行担保。在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与D银行经过再次磋商,达成补充协议书,约定因前述借款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都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30日内协商不成,向宏达公司或D银行任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补充协议的制定并没有天美公司的参与。根据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9.该管辖协议确定的管辖法院是否不明确??
10.补充的管辖协议是否能够约束保证人??
1.A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但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后建的办公大楼,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不能用于优先清偿A银行的债权。 2.因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C银行对该商标专用权的质权消灭,但宏达公司违反了担保义务,C银行有权要求宏达公司提供新的担保,如不能提供担保,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3.B公司对出卖后的古画不享有抵押权。动产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该动产上的权利消灭。
4.能。因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
5.合同无效,因为承建商不具备资质。
6.承建商可主张权利,可对办公大楼行使优先受偿权。
7.不能。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即使登记也不能对抗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人。
8.不能。交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9.明确。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10.不能。应该从合同相对性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则不应对保证人发生效力。
图示结构,各杆EI=常数,不计轴向变形,MBA及MCD的状况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