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条驳壳船租予乙进行海上运输,租期3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乙一次性向甲交付租金50万元。租赁的第二年,甲因资金紧张将该船卖予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价格500万元。约定在船舶过户登记后、乙的租期届满前,丙分期付清全部款项。因甲无法现实交付,双方约定租期届满,由丙向乙行使返还请求权,并由甲通知乙。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办理了该船的过户登记。丙买得该船后,因资金紧张向丁借款250万元,丙以该船进行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丙向戊借款250万元,丙通知乙该船质押于戊。后丙又将该船卖给庚,并通知乙将该船交给庚,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租赁期间第二年届满时,该船遇不可抗力灭失(该船未保险)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未经乙同意,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若甲丙办理船的过户登记前,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丙欲起诉甲,应由何地法院管辖?已知甲住所地为A区,丙住所地为B区,合同签订地为C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D区。?
3.丙起诉甲后,甲欲提出管辖权异,应在何时提出?若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甲对此不服,可以寻求何种救济?寻求救济期间,是否影响原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4.该船因不可抗力灭失,乙可行使何种权利?为什么??
5.丁是否对该船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6.戊是否对该船享有质权?为什么??
7.丙未经丁、戊同意,丙与庚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8.如果该船未灭失,丁、戊、庚发生权利冲突,何者优先?为什么??
9.该船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买卖合同有效。甲虽将该船租赁给乙,在租赁期间内,又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行为无须取得承租人乙的同意,因为承租人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限于承租的房屋)。 2.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丙办理船的过户登记前双方发生纠纷,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地非甲、丙住所地,因此应由被告甲的所在地A区人民法院管辖。
3.甲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前提出,答辩状应在甲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15日内提交。若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甲可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原法院不得进入实体审理。
4.承租人乙享有租赁合同解除权和剩余租金的返还请求权。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发生风险灭失的,如果没有约定,该风险由出租人承担。由于船舶已经灭失,承租人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承租人乙享有合同解除权。对于剩余期限内的租金,对甲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承租人乙享有剩余租金的返还请求权。
5.丁对该船舶享有抵押权。丙已经取得该船舶的所有权,故丙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丁因有效的抵押合同取得抵押权。同时,船舶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起对抗的效力。
6.戊对该船舶享有质权。丙对该船舶享有所有权,虽然已抵押于丁,但抵押价值仅为250万元,出质于戊担保数额仅为250万元,不存在重复担保之问题。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虽然丙未现实交付船舶于戊,但已完成了指示交付,动产质权设立的交付方式包括指示交付方式。
7.丙与庚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丙已将该船舶的价值设定了抵押和质押,丙在此种情况下转让船舶应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在丁、戊同意之前,丙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合同。如果丁、戊反对,该合同无效。
8.庚的权利优先。即使丁、戊反对,庚虽然不能依照合同取得所有权,但可因善意取得所有权。丁的抵押权是未登记的,戊的质权不存在登记且未实际占有,庚的所有权是登记的所有权。依照物权法原理,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庚的所有权优先。
9.该船灭失的风险应由丙承担。该船虽然在乙处灭失,但乙是承租人,承租人不承担风险灭失的责任。甲与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丙,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也完成了交付义务,故甲不承担该船灭失的风险。因该船设立质权于戊且已完成了指示交付,后丙又将该船卖于庚,虽然已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的义务,但不可能完成交付之义务。因为对庚的指示交付应以对戊的指示交付为生效要件,未经戊的同意,不能撤销对戊的指示交付。不能撤销对戊的指示交付,就不能完成对庚的指示交付。因该船未交付而发生风险灭失,其风险灭失的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故该船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丙承担。
图示结构,各杆EI=常数,不计轴向变形,MBA及MCD的状况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