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主要考查混淆行为。 A项:《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乙公司虽未将“飞鸿”直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但其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所生产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给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因而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A项正确。
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B项正确。
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4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6条、第9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所以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文,均没有规定注册商标权人应当允许侵权人可以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产品,故D项错误。
图示结构,各杆EI=常数,不计轴向变形,MBA及MCD的状况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