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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模考试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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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2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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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答题 1分

某饮料厂位于某市的商业中心,所处地段在城市规划中的功能分区是商业用地。为了集约利用土地,该饮料厂将迁移至城乡结合部重新建厂,欲将其全部房地产售与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评估其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估价人员拟采用房产、地产分别估价的技术路线,即:首先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旧有建筑物的价值,然后运用成本法评估土地的价格,最后将建筑物的价格加上土地的价格,从而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总价格。

  【问题】

1.你认为这样做合适吗说明理由。

  2.作为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你认为对于某饮料厂适宜的估价方法是什么估价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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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本题解析:

1.这么做不合适。因为估价对象现实用途是工业,但开发公司购买此地,肯定会变更用途,估价用途应该是商业,选用成本法可能关联性较小,不能真实反映该地块的价值,因为原工业房地产不符合最高最佳利用,所以迁出,因此,应优先按商业用途估价。如果是商业用途用地,应优选比较法和收益法、假设开发法。

  2.如果该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工厂进行装修改造用作商业用途,适宜选用假设开发估价,估价师预测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比较法和收益法)扣减后续续建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来求取该饮料厂的房地产价值。

  注意选择具体估价方法,明确估价的假设前提,选择最佳的开发经营方式、预测开发经营期,接着,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的确定,可以找该地段用作商业的三个类似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市场状况和房地产状况的修正,最后得到用于商业用途的价值。

  也可以选用收益法,则需要考虑平均的月租金、出租率、运营费用,计算净收益,选定报酬率和收益年限,确定最终结果。

  测算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确定折现率或应得利润,得到最后结果。

2 问答题 1分

2014年5月10日,政府公告同心花园小区5、6、7栋进行房屋征收公告通知。产权人王某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50 m2的临街一楼商铺在征收范围内。经调查王某的房屋是单位集资建房所购买,土地为划拨用地,房屋结构砖混结构,房屋证载用途是住宅,但王某于5年前,响应政府号召,将房屋装修改造为商铺,并将房屋出租给了李某,每月租金2万元,租期6年,2013年王某申请了房屋抵押贷款用于投资股票,至今尚有20万贷款未偿。

  现附近小区的钢混结构商品住宅现行市场价格为9000元/ m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段某出具了征收补偿估价报告,选用了比较法和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比较法选用了156 m2商品住宅作为可比实例之一,收益法租约期内选用了合同租金,合同租金明显高于市场租金,租约期外选用了市场租金,对于假设开发法,选用了动态分析方法,估价前提为业主被迫转让前提。最后加权确定了2014年6月9日时王某商铺的补偿价格10000元/m2,由于考虑王某有抵押在身,段某调低了补偿价格。请问段某在征收估价中存在哪些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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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本题解析:

段某在征收估价中存在下述错误:

  (1)按商业用途估价不正确,应该按证载用途住宅估价,如按最高最佳原理,应要求王某出示改变用途证明,或政府的认定书方可按商业用途估价。

  (2)价值时点错误,应选用房屋征收公告日2014年5月10日而非委托估价日2014年6月9日。

  (3)比较法可比实例选用不恰当,第一建筑结构不同,如必须选用应调整结构价差;第二,出让用地的可比实例应扣减出让金;第三,商业用途不应用住宅用途可比实例。

  (4)假设开发法的估价前提是业主自愿转让前提。

  (5)征收估价房地产价值不应考虑抵押、租赁的影响,所以收益法合同期内按合同租金估价错误,应该按市场租金计算,补偿价格不能因为抵押而调低。

3 问答题 1分

甲公司2016年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获得某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用途为高档住宅,楼面地价为9500元/m2。甲公司拟分两期建设30栋精装修住宅。第一期共15栋,主力户型为90m2的二室一厅,于2017年12月竣工时,因债务纠纷被法院裁定拍卖10栋还债。拍卖行委托乙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出拍卖底价为9800元/m2。拍卖行在当月以此为依据拍卖,卖出6栋,平均价格为9860元/m2,其余4栋无人承接,退还给甲公司。

  第二期产品以140m2三室两厅为主, 2018年6月当工程竣工后,建成的精装修住宅以11200元/m2售出,甲公司因此而指责乙房地产估价公司当时评估的拍卖底价过低,而且精装修的住宅的拍卖底价竟然只比楼面地价高300元/m2,远低于其投入的建设成本,很不合理。而乙房地产估价公司坚持当时的估价结论合理。请问,

  1.乙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拍卖底价的委托人是甲公司吗拍卖底价评估属于鉴证性评估还是咨询性评估估价技术路线是什么

  2.乙房地产估价公司坚持当时估价结论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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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本题解析:

1.委托人是法院,不是甲公司。拍卖底价评估属于鉴证性评估。因市场高档住宅交易实例众多,优先选用比较法,由于整幢商品房的成交个案很少,交易实例的选择范围很小,甚至可能找不到合适的可比实例,其估价技术路线相对比较复杂,通常采用从个体到整体的估价思路来解决,即选择某一基准层的某套住宅作为待估对象,选取与待估对象类似的成交实例,利用比较法修正测算出该套住宅的价格,然后采用类比法,经过楼层、朝向、景观、成交建筑面积、户型等的修正,得出各层、各幢商品住宅的价格。

  2.乙估价公司可以从如下5个方面说明自己给出估价结论的理由。

  一是从估价目的看,当时估价公司是按照以拍卖评估对象偿还债务的情况进行评估测算的,需要考虑限期变现偿债因素,而第二期住宅的售价是在正常公开市场交易情形下达成的价格;

  二是从价值时点看,拍卖时是2017年12月,而第二期工程在2018年6月竣工后出售,时点的不同相应房地产市场状况也会不同;

  三是从估价对象看,当时的估价对象是第一期是以小户型为主,赠送的精装修的价值也低,第二期以改善型为主,精装修的价值会高一些,相当于第一期住宅产品的升级换代,加之一期工程完工后,环境、配套、人气、物业管理等因素相应改善,对第二期工程销售产生有利影响;

  四是应该说该两期工程的售价主要受到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个别工程的实际成本因素不能用来衡量房地产价格的高低,而应以平均的社会一般水平成本衡量;

  五是从市场销售结果看,拍卖底价为9800元/m2,售出6栋的平均价格为9860元/m2,比较吻合,尚有4栋没有拍出,也从市场方面反映了市场的低迷、估价结果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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