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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3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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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在北京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实际支付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3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另外,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支付50万元,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支付20万元。
本题解析:
本题中的企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300*14%=42(万元)。因此,该企业应调增的所得税税额=60-42=18(万元)。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300*2.5%=7.5(万元)。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300*5%=15(万元)。因此,该企业应调增的所得税税额=50-15=35(万元)。
企业为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费=300*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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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在北京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实际支付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3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另外,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支付50万元,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支付20万元。
本题解析:
本题中的企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300*14%=42(万元)。因此,该企业应调增的所得税税额=60-42=18(万元)。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300*2.5%=7.5(万元)。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300*5%=15(万元)。因此,该企业应调增的所得税税额=50-15=35(万元)。
企业为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费=300*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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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在北京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实际支付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3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另外,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支付50万元,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支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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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中的企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300*14%=42(万元)。因此,该企业应调增的所得税税额=60-42=18(万元)。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300*2.5%=7.5(万元)。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300*5%=15(万元)。因此,该企业应调增的所得税税额=50-15=35(万元)。
企业为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费=300*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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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在北京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实际支付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3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另外,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支付50万元,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支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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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中的企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300*14%=42(万元)。因此,该企业应调增的所得税税额=60-42=18(万元)。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300*2.5%=7.5(万元)。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300*5%=15(万元)。因此,该企业应调增的所得税税额=50-15=35(万元)。
企业为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该企业2013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费=300*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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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业务如下:(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3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50万元。(2)将外购价值6万元的黄酒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合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但已代收代缴消费税。(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7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500瓶,与自产粮食白酒组成成套礼品盒对外销售,每套礼盒中含药酒2瓶,500克白酒2瓶,共出售750套礼盒,每套含税售价257.4元;将200千克散装药酒馈赠给相关单位;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0.5元/500克。
本题解析:
粮食白酒自行销售应纳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故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350/(1+17%)]*20%+30*1000000*0.5/500/10000≈62.83(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因此,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6+1)/(1-10%)*10%≈0.778(万元)。
纳税人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本月销售成套礼盒应纳消费税税额=257.4*750/(1+17%)*20%/10000=3.3(万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因此,本月馈赠散装药酒应纳增值税税额=150*200/(1+17%)*17%≈4358.97(元)≈0.4359(万元)。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一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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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业务如下:(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3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50万元。(2)将外购价值6万元的黄酒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合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但已代收代缴消费税。(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7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500瓶,与自产粮食白酒组成成套礼品盒对外销售,每套礼盒中含药酒2瓶,500克白酒2瓶,共出售750套礼盒,每套含税售价257.4元;将200千克散装药酒馈赠给相关单位;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0.5元/500克。
本题解析:
粮食白酒自行销售应纳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故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350/(1+17%)]*20%+30*1000000*0.5/500/10000≈62.83(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因此,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6+1)/(1-10%)*10%≈0.778(万元)。
纳税人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本月销售成套礼盒应纳消费税税额=257.4*750/(1+17%)*20%/10000=3.3(万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因此,本月馈赠散装药酒应纳增值税税额=150*200/(1+17%)*17%≈4358.97(元)≈0.4359(万元)。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一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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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业务如下:(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3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50万元。(2)将外购价值6万元的黄酒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合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但已代收代缴消费税。(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7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500瓶,与自产粮食白酒组成成套礼品盒对外销售,每套礼盒中含药酒2瓶,500克白酒2瓶,共出售750套礼盒,每套含税售价257.4元;将200千克散装药酒馈赠给相关单位;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0.5元/500克。
本题解析:
粮食白酒自行销售应纳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故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350/(1+17%)]*20%+30*1000000*0.5/500/10000≈62.83(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因此,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6+1)/(1-10%)*10%≈0.778(万元)。
纳税人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本月销售成套礼盒应纳消费税税额=257.4*750/(1+17%)*20%/10000=3.3(万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因此,本月馈赠散装药酒应纳增值税税额=150*200/(1+17%)*17%≈4358.97(元)≈0.4359(万元)。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一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共用题干
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业务如下:(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3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50万元。(2)将外购价值6万元的黄酒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合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但已代收代缴消费税。(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7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500瓶,与自产粮食白酒组成成套礼品盒对外销售,每套礼盒中含药酒2瓶,500克白酒2瓶,共出售750套礼盒,每套含税售价257.4元;将200千克散装药酒馈赠给相关单位;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0.5元/500克。
本题解析:
粮食白酒自行销售应纳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故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350/(1+17%)]*20%+30*1000000*0.5/500/10000≈62.83(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因此,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6+1)/(1-10%)*10%≈0.778(万元)。
纳税人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本月销售成套礼盒应纳消费税税额=257.4*750/(1+17%)*20%/10000=3.3(万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因此,本月馈赠散装药酒应纳增值税税额=150*200/(1+17%)*17%≈4358.97(元)≈0.4359(万元)。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一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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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主要生产并销售A产品,A产品的对外含税售价为每件800元,成本为每件500元,原材料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2014年8月,甲企业的有关财务资料如下:(1)销售产品100件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2)将自产产品200件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3)销售产品1000件给一般纳税人,同时收取包装物使用费2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0元,合同规定三个月后退回,款项已收到并送交银行。(4)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000元。
本题解析:
该笔业务的不合税销售额=800*100/(1+17%)≈68376.07(元);应纳增值税税额=68376.07*17%≈11623.93(元)。该笔业务应作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8376.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23.93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企业基本建设、专设工程、集体福利、职工个人消费等方面要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800*200/(1+17%)*17%=23247.86(元)。该笔业务应作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23247.86
贷: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47.86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使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因此,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0/(1+17%)*17%≈2905.98(元)。该笔业务应作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7094.0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周转使用、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该笔业务应作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其他应付款10000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该笔业务应作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共用题干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主要生产并销售A产品,A产品的对外含税售价为每件800元,成本为每件500元,原材料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2014年8月,甲企业的有关财务资料如下:(1)销售产品100件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2)将自产产品200件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3)销售产品1000件给一般纳税人,同时收取包装物使用费2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0元,合同规定三个月后退回,款项已收到并送交银行。(4)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000元。
本题解析:
该笔业务的不合税销售额=800*100/(1+17%)≈68376.07(元);应纳增值税税额=68376.07*17%≈11623.93(元)。该笔业务应作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8376.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23.93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企业基本建设、专设工程、集体福利、职工个人消费等方面要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800*200/(1+17%)*17%=23247.86(元)。该笔业务应作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23247.86
贷: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47.86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使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因此,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0/(1+17%)*17%≈2905.98(元)。该笔业务应作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7094.0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周转使用、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该笔业务应作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其他应付款10000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该笔业务应作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试卷分类: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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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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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中级建筑与房地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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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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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中级财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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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中级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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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
练习次数:5次
试卷分类: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
练习次数:5次
试卷分类: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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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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