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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0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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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某城市新建一泵站工程,发包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确定中标人,并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工期5个月。
承包费用部分数据如表5—4—1所示。
(1)承包商报价管理费率取10%(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为基数),利润率取5%(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之和为基数)。
(2)间接费综合费率5%(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增值税率9%。
合同规定:
(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性付清。
(2)保留金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总额达到合同总价的3%为止。
(3)物价调整采用调价公式法。
(4)工程预付款扣回采用公式:
其中:F1=20%,F2=90%。
(5)材料预付款按发票值的90%支付,从付款的下个月开始扣还,平均6个月扣完。
(6)月支付的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工程进展到2018年10月底时的情况是:
(1)到2018年9月底为止,累计完成合同金额3900万元,已扣回工程预付款累计300万元,已扣回保留金累计195万元。
(2)10月完成工程量价款,按工程量清单中单价计,金额为600万元。
(3)10月承包商购材料发票值为30万元。
(4)10月完成工程变更金额为20万元(采用工程量清单中与此工程变更相同项目的单价计算的)。
(5)10月各参加调价的因素,除了人工费的价格指数增长了20%外,其余的都未发生变化,人工费占调价部分的40%,定值权重为0.2。
(6)因设计变更导致施工难度增加,使承包方增加材料消耗6000元,功效降低损失1万元,承包方提出索赔,经审核该索赔成立。
(7)10月完成计日工费5万元。
(8)从开工到本月初未支付任何材料预付款。
问题:
1.工程签约合同价是多少工程预付款和质量保证金额度分别是多少
2.2018年10月监理工程师是否应签发支付证书
3.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是什么
本题解析: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工程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退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完工结算和最终支付。
(1)施工阶段的计量工作必须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计量内容包括:①永久工程的计量(包括中间计量和竣工计量);②承包人为永久工程使用的运进现场材料和工程永久设备的计量;③对承包人进行额外工作的计量(包括工程量计量和工程量形成因素的计量)。
(2)工程合同价款=∑计价项目费用×(1+规费率)×(1+税率)
其中计价项目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和其他项目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费用=总价措施项目费用+单价措施项目费用
(3)工程计量应遵守以下原则:
1)计量的项目必须是合同中规定的项目。
2)计量项目应确属完工或正在施工项目的已完成部分。
3)计量项目的质量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
4)计量项目的申报资料和验收手续应该齐全。
5)计量结果必须得到监理人和承包人双方确认。
6)计量方法的一致性。
答案:
问题1:分项工程直接费用=800000×50+52000×400+1600×5000+12000×350=7300(万元)
间接费用=(7300+220+200)×5%=386(万元)
管理费=(7300+220+200+386)×10%=810.6(万元)
利润=(7300+220+200+386+810.6)×5%=445.83(万元)
税金=(7300+220+200+386+810.6+445.83)×9%=842.6187(万元)
签约合同价=7300+220+200+386+810.6+445.83+842.6187=10205.0487(万元)
工程预付款=10205.0487×10%=1020.50487(万元)
工程质量保证金=10205.0487×3%=306.151461(万元)
问题2:(1)本月承包商应得的工程款为693.60万元。
1)本月完成工程量价款:600万元。
2)材料预付款:30×90%=27(万元)。
3)工程变更费:20万元。
4)计日工费:5万元。
5)补偿费:1.6万元。
6)物价调整:(600+20+5)×(0.2+0.4×0.8×1.2+0.48-1)=40(万元)。
(2)本月应扣费用为149.13万元。
1)保留金=(600+20+5+1.6)×5%=31.33(万元)。
31.33+195<297.7253,因此10月应扣保留金31.33万元。
2)截止到10月累计完成金额=3900+600+20+5=4525(万元)
累计应扣工程预付款:
同理得,截止到9月累计应扣工程预付款:273.5950万元。
本月应扣工程预付款:354.8558-273.5950=81.2607(万元)。
(3)本月应支付的工程款:
693.60-(31.33+81.2607)=581.0093(万元)>200万元(月支付最低限额)
故本月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支付证书,签发金额为581.0093万元。
问题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并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2017年,某供水公司投资一供水水源项目。为了避免售水的市场风险,供水公司在2017年2月15日与企业甲依照法定程序以价格0.35元/m3依法签订了供水合同。考虑到该供水工程建设难度较大,合同约定:若供水工程建成,则供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企业甲供水;若供水工程项目取消,则所签合同不发生任何效力。项目建设过程不涉及供水线路改造。
2018年6月15日,供水水源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供水公司考虑到供水市场水资源紧缺现象,以及与甲企业签订的供水单价过低,于2018年5月31日以0.5元/m3的价格将水全部售于乙企业。签订合同时,企业乙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与企业甲签订了供水合同。
问题:
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水公司与企业甲签订的合同属于哪种合同生效的情形
2.供水公司供水工程完工后,企业甲要求供水,供水公司的解释是,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企业甲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供水公司不受此约束,将水以更高的价格售于企业乙是合情合理的,试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供水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3.若企业甲坚持要求供水的主张,可考虑哪种争议解决方式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企业甲的诉讼
4.若供水公司供水给企业甲,应向企业乙承担什么责任
本题解析: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解决方式的处理程序,以及合同仲裁或诉讼的时效问题。
(1)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当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原则有:协议仲裁原则,或裁或审原则,协议管辖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公正、及时原则,不公开原则,一裁终局原则,法院监督原则。
(3)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应当注意和遵守有关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申请仲裁的期限内没有将其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的,即丧失请求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如不主张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答案:
问题1: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情形。
问题2:供水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尽管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企业甲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但是,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与解除。
问题3:企业甲可考虑采用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应予以支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问题4:供水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乙用户签订合同,应向乙用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某引水隧洞长度为437m,设计断面为直径4m的圆形,目前开展初步设计概算编制。隧洞开挖断面为圆形,衬砌厚度50cm,见图3—1—1。假设施工超挖为18cm,不考虑施工附加量及运输操作损耗。衬砌混凝土的配合比资料见表3—1—1。
试求出:
1.设计开挖量和混凝土衬砌量。
2.预计的开挖出渣量。
3.假设综合损耗率为5%,则该隧洞混凝土衬砌工作应准备多少水泥(t)、卵石(m3)、砂(m3)
所有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本题解析: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察工程量的计算。
(1)问题1首先根据隧洞的断面尺寸以及隧洞长度确认设计开挖量和混凝土衬砌量。
注意,设计开挖量的计算不包含实际施工超挖部分工程量。
设计开挖量=开挖面积×隧洞长度=(设计断面面积+衬砌面积)×隧洞长度
混凝土衬砌量=衬砌面积×隧洞长度
(2)问题2的预计出渣量则需要考虑实际施工超挖的工程量。
预计出渣量=(开挖面积+超挖面积)×隧洞长度
(3)问题3考察的是预计混凝土消耗量及根据配合比确定砂石料耗量的计算。注意到对于施工超挖造成的开挖断面与设计断面的尺寸差,需要使用混凝土衬砌以保证最终成洞断面与设计断面一致。预计的混凝土消耗量需要另外考虑综合损耗率。最后根据题干中混凝土的配合比和预计混凝土消耗量计算出水泥、卵石、砂的耗量。
预计混凝土消耗量=(衬砌面积+超挖面积)×隧洞长度×(1+综合损耗率)
答案:
问题1:设计断面面积为
S1=3.14×42÷4=12.56(m2)
开挖断面面积为
S2=3.14×(4÷2+0.5)2=19.63(m2)
设计开挖量=S2L=19.63×437=8578.31(m3)
设计混凝土衬砌量=(S2-S1)L=(19.63-12.56)×437=3089.59(m3)
问题2:施工开挖断面为
S3=3.14×(4÷2+0.5+0.18)2=22.55(m2)
预计开挖出渣量=S3L=22.55×437=9854.35(m3)
问题3:施工混凝土衬砌量=(S3-S1)L=(22.55-12.56)×437=4365.63(m3)
预计混凝土消耗量=4356.63×(1+5%)=4583.91(m3)
预计水泥消耗量=289×4583.91÷1000=1324.75(t)
预计卵石消耗量=0.81×4583.91=3712.91(m3)
预计砂消耗量=0.49×4583.91=2246.12(m3)
某水利枢纽项目,开发目标为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总投资95亿元,水库总库
溉工程,计划灌溉面积220万亩,按影子价格调整后投资29600万元,按财务价格投资29000万元,运行中政府补贴每年500万元,运行期每年利息支出20万元,灌溉工程的年运行费276万元,效益见表2—3—1。社会折现率is=12%,行业基准收益率ic=8%。计算期按建设期1年,运行期10年。
问题:
1.计算该灌溉工程财务净现值,并判断财务评价是否可行。
2.计算该灌溉工程经济净现值,并判断国民经济评价是否可行。
本题解析:
分析要点: (1)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效益与费用的含义及划分范围不同。财务评价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收支确定项目的效益和费用,补贴计为效益,税金和利息均计为费用。国民经济评价是着眼于项目对社会提供的有用产品和服务及项目所耗费的全社会有用资源,来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故补贴不计为项目的效益,税金和国内借款利息均不计为项目的费用。财务评价对投入物和产出物采用以市场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国民经济评价采用影子价格。
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计算期相同。两者都要计算包括建设期、生产期全过程的费用和效益。
国民经济评价是项目评价的关键环节,是经济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项目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从原则上讲,所有项目一般都应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并以国民经济评价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2—2013),水利建设项目的效益应按有、无项目对比可获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计算。
在计算灌溉工程费用时应考虑水库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的分摊。费用分摊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分摊和年运行费分摊。分摊可按照库容比例计算。
(2)财务净现值(FNPV)。财务净现值是指按设定的折现率(一般采用行业基准收益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建设期初的现值之和。它是考察项目在计算期内盈利能力的动态评价指标。其表达式为
(3)经济净现值(ENPV)。经济净现值是用社会折现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经济净效益流量折现到建设期初的现值之和,其表达式为
评判标准:如果经济净现值等于或大于零时(ENPV≥0),表明项目可以达到符合社会折现率的效益水平,认为该项目从经济资源配置的角度可以被接受。
答案:
问题1:分摊水库投资,总库容一死库容后按比例分摊,灌溉工程分摊系数为
灌溉工程分摊水库投资:95亿元×0.3295=313025万元
灌溉工程分摊水库运行费:420万元×0.3295=138.39万元
按照有无对比法计算,灌溉面积按220万亩计算,灌溉工程的效益见表2—3—2。
每年政府政府补贴为500万元为收益。
冬小麦灌溉效益:灌溉面积×种植面积比×(有灌溉工程产量-无灌溉工程产量)×作物市场价格=220×60%×(400-250)×1=19800(万元)
同理,棉花、春玉米和夏玉米的财务评价效益计算过程分别为
220×30%×(150-100)×5=16500(万元)
220×10%×(500-300)×0.8=3520(万元)
220×60%×(350-200)×0.8=15840(万元)
财务评价效益合计=19800+16500+3520+15840=55660(万元)
则运行期灌溉工程每年净现金流量=财务评价效益-灌溉工程分摊水库运行费-灌溉工程的年运行费-运行期每年利息支出20万元+每年政府补贴500万元
=55660-138.39-276-20+500=55725.61(万元)
灌溉工程的财务净现值计算如下:
FNPV=-29000-313025+55725.61(P/A,8%,10)(P/F,8%,1)=4191.62(万元)>0
财务评价可行。
问题2:政府补贴和利息不计入效益和费用。
冬小麦国民经济评价效益:灌溉面积×种植面积比×(有灌溉工程产量-无灌溉工程产量)×作物影子价格=220×60%×(400-250)×1.2=23760(万元)
同理,棉花,春玉米和夏玉米的国民经济评价效益计算过程分别为
220×30%×(150-100)×6.5=21450(万元)
220×10%×(500-300)×1=4400(万元)
220×60%×(350-200)×1=19800(万元)
财务评价效益合计=23760+21450+4400+19800=69410(万元)
则运行期灌溉工程每年经济现金流量=经济评价效益-灌溉工程分摊水库运行费-灌溉工程的年运行费
=69410-276-138.39
=68995.61(万元)
ENPV=-29600-313025+68995.61(P/A,12%,10)(P/F,12%,1)
=5462.24(万元)>0
国民经济评价可行。
中部某市为提升城市防洪能力,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拟对当前水系进行综合治理,工程任务以堤防加固为主,兼顾河道整治。
该工程位于汉江某二级支流上,目前正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其建筑工程包括堤防加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
已知:
(1)堤防工程4204.64万元,河道整治工程1055.89万元,导流工程150万元,施工交通工程132万元,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和办公用房100万元,交通工程中对外公路工程86万元、运行管理维护道路工程120万元,供电设施工程89万元,施工供电工程54万元,施工房屋建筑工程92万元,其他施工临时工程30.38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11.85万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58.31万元,独立费用764.73万元,基本预备费为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的5%,价差预备费不计。
(2)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资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百分率计算:
1)枢纽工程:
投资≤50000万元时,取1.0%~1.5%;
50000万元<投资≤100000万元时,取0.8%~1.0%;
投资>100000万元时,取0.5%~0.8%。
2)引水工程:取0.4%~0.6%。
3)河道工程:取0.4%。
(3)室外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不含室外工程本身)的15%~20%计算,本工程取下限。
(4)其他建筑工程投资按照主体建筑工程的3%计算。
(5)建设征地移民补偿静态投资890.96万元,环境保护工程静态投资145.84万元,水土保持工程静态投资167.02万元。
问题:
1.计算房屋建筑工程投资。
2.计算建筑工程投资。
3.计算工程部分静态投资。
4.计算静态总投资。
以上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本题解析:
分析要点:
本案例重点考核项目类型的划分、各项工程的造价构成,本工程属于河道工程中的堤防工程,根据题干信息情况,各项工程费用构成如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用房、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以及室外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主体建筑工程(堤防加固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交通工程(对外公路和运行管理维护道路)、房屋建筑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
施工临时工程包括:导流工程、施工交通工程、施工供电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临时工程。
工程部分静态投资包括:建筑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施工临时工程投资、独立费用和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工程静态总投资包括:工程部分静态投资、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环境保护工程投资、水土保持工程投资。
答案:
问题1:
主体建筑工程投资=堤防工程投资+河道整治工程投资=4204.64+1055.89=5260.53(万元)
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和办公用房:100万元
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资=0.4%×5260.53=21.04(万元)
室外工程投资=(100+21.04)×15%=18.16(万元)
房屋建筑工程投资=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和办工用房投资+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投资+室外工程投资=100+21.04+18.16=139.20(万元)
问题2:
其他建筑工程投资=5260.53×3%=157.82(万元)
交通工程投资=对外公路投资+运行管理维护道路投资=86+120=206(万元)
建筑工程投资=主体建筑工程投资+交通工程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投资+供电设施工程投资+其他建筑工程投资=5260.53+206+139.20+89+157.82=5852.55(万元)
问题3:
施工临时工程投资=导流工程投资+施工交通工程投资+施工供电工程投资+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投资+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投资=150.00+132.00+54.00+92.00+30.38=458.38(万元)
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投资+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投资+第五部分独立费用=5852.55+11.85+58.31+458.38+764.73=7145.82(万元)
基本预备费=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5%=7145.82×5%=357.29(万元)
工程部分静态投资=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基本预备费=7145.82+357.29=7503.11(万元)
问题4:
工程静态总投资=工程部分静态投资+建设征地移民补偿静态投资+环境保护工程静态投资+水土保持工程静态投资=7503.11+890.96+145.84+167.02=8706.93(万元)
中部某市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提升当地水生态文明水平,提升城市防洪能力,拟对流域水系进行综合治理,工程任务以河湖整治为主。该河湖整治工程为大(2)型工程,目前正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概算部分成果见表1—1—1。
(1)除以上所列各项目外,房屋建筑工程需增列:①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投资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0.4%计算;②室外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不含室外工程本身)的15%~20%计算,本工程取上限。
(2)独立费用所包含内容及计算方法如下。
1)建设管理费。建设管理费费率表见表1—1—2。
简化计算公式为: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该档费率+辅助参数。
2)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采用的计算公式为
工程建设监理费=监理费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本工程专业调整系数为0.9,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附加调整系数为1.0。
监理费收费基价见表1—1—3。
3)联合试运转费。本工程不计。
4)生产准备费。生产准备费包含的各项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a.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15%~0.35%计算,大(1)型工程取小值,大(2)型工程取大值;引水工程视工程规模参照枢纽工程计算;河道工程、除险加固工程、田间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若工程含有新建大型泵站、泄洪闸、船闸等建筑物时,按建筑物投资额参照枢纽工程计算。
b.生产职工培训费。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35%~0.55%计算,枢纽工程、引水工程取中上限,河道工程取下限。
c.管理用具购置费。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04%~0.06%计算,大(1)型工程取小值,大(2)型工程取大值;引水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03%计算;河道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02%计算。
d.备品备件购置费。按设备费的0.4%~0.6%计算,本工程取上限。
e.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按设备费的0.1%~0.2%计算,本工程取上限。
5)科研勘察设计费。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3%计算,工程勘察设计费为870.63万元。
6)其他费用。仅计列工程保险费,按一至四部分投资的0.5%计算。
(3)建设征地移民补偿静态投资为4205.47万元,环境保护工程静态投资为258.14万元,水土保持工程静态投资为278.47万元。
(4)价差预备费不计,基本预备费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年限和地质条件等不同情况,按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的百分率计算。初步设计阶段为5%~8%,本工程取下限。
问题:
1.简述建筑工程中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的组成部分。
2.根据上述资料,完成工程部分总概算表,见表1—1—4。
3.完成工程概算总表,见表1—1—5。
以上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本题解析: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项目类型的划分、水利工程总投资构成与工程部分造价构成。根据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三大类,具体如下:
大型泵站、大型拦河水闸的工程等别划分标准参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附录1。
灌溉工程(1)指设计流量≥5m3/s的灌溉工程(工程等级标准参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附录1);灌溉工程(2)指设计流量<5m3/s的灌溉工程和田间工程。
水利工程概算项目划分为工程部分、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四部分,具体划分如下:
本工程属于河道工程中的河湖整治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环境保护工程投资、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已知,因此关键需求解工程部分投资。工程部分投资又包括建筑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施工临时工程投资、独立费用和预备费。
建筑工程由主体建筑工程(本工程包括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和建筑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组成。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用房、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以及室外工程,其他建筑工程则有安全监测设施工程、照明线路、通信线路等以及其余各项(其中照明线路、通信线路等以及其余各项本案例不含)。
施工临时工程包括:导流工程、施工交通工程、施工供电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独立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察设计费和其他(工程保险费及其他税费)。
答案:
问题1:
房屋建筑工程投资包括:辅助生产建筑投资、仓库投资、办公用房投资、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投资以及室外工程投资。
问题2:
(1)建筑工程。
河湖整治与堤防工程投资=堤防工程投资+河道疏浚工程投资
=2961.40+4203.60=7165.00(万元)
主体建筑工程投资=河湖整治与堤防工程投资+水闸工程投资
=7165.00+1726.50=8891.50(万元)
交通工程投资:153.00万元
房屋建筑工程投资=辅助生产建筑投资+仓库投资+办公用房投资+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投资+室外工程投资
=58.00+73.00+100.00+8891.50×0.4%
+(58.00+73.00+100.00+8891.50×0.4%)×20%
=319.88(万元)
供电设施工程投资:182.00万元
其他建筑工程投资:40.00万元
建筑工程投资=主体建筑工程投资+交通工程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投资
+供电设施工程投资+其他建筑工程投资
=8891.50+153.00+319.88+182.00+40.00
=9586.38(万元)
(2)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160.00万元
(3)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400.00万元
(4)施工临时工程投资=导流工程投资+施工交通工程投资+施工供电工程投资+施工房屋工程投资+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投资
=721.00+198.00+65.00+410.00+100=1494.00(万元)
(5)独立费用。
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建安工作量+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建安工作量+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建安工作量+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建安工作量=9586.38+30+120+1494.00=11230.38(万元)
建设管理费=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该档费率+辅助参数
=11230.38×2.4%+110=379.53(万元)
工程建设监理费=监理费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218.6+(11230.38-10000)/(20000-10000)
×(393.4-218.6)]×0.90×0.85×1.00=183.68(万元)
生产准备费=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管理用具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0.35%× 1726.50+0.35%×11230.38+0.02%×11230.38
+0.6%×(130+280)+0.2%×(130+280)=50.88(万元)
科研勘测设计费=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工程勘察设计费
=0.3%×11230.38+870.63=904.32(万元)
其他费用=工程保险费=0.5%×(9586.38+160.00+400.00+1494.00)=58.20(万元)
独立费用=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其他费用
=379.53+183.68+50.88+904.32+58.20=1576.61(万元)
(6)基本预备费用。
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投资+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
+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投资+第五部分独立费用
=9586.38+160.00+400.00+1494.00+1576.61=13216.99(万元)
基本预备费=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5%=13216.99×5%=660.85(万元)
因此,工程部分总概算表见表1—1—6。
问题3:
工程概算总表见表1—1—7。
西部某河流上游新建一水库枢纽工程,发包人依据《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溢洪道工程施工前,承包人拟对闸墩组织流水作业,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网络进度计划见图5—9—1。
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由于生产工人偏少,第2施工段模板制安用时15天完成。
事件2:因钢筋绑扎不满足建筑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第1施工段钢筋绑扎返工,耗时5天,增加费用2万元。
事件3:翼墙底板施工中,为加快工程进度,施工单位自行将垫层和底板同时浇筑,并将垫层混凝土强度提高到与底板相同。监理机构发现该问题后,发出监理指示要求整改。
问题:
1.计算该网络计划的时间参数,并指出网络进度计划的工期和关键线路。
2.分别分析事件1、事件2对闸墩混凝土工程计划工期有何影响实际工期是多少指出承包人可以索赔的工期和费用。
3.根据事件3,指出承包人做法的不妥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该事件若要进行变更,应履行什么程序
4.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分担原则是什么
本题解析:
分析要点:
(1)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监理人发布的合同范围内的变更,承包人必须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变更,也要通过监理人来实施。
不论是由何方提出的变更要求或建议,均需经监理人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得到发包人批准或授权后,再由监理人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合同规定指明变更处理原则。监理人发布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有责任认真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变更。若存在合同范围内的变更,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并抄送发包人。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承包人应认真检查,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4天)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4天)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同意作为变更,应按合同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监理人不同意作为变更,也应在合同规定时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涉及工程结构、重要标准等级、影响较大的重大变更,有时需要发包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此时,发包人应在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
(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承包人根据其施工专长提出合理化建议,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这类变更往往可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或节省工程费用,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利,经发包人批准并成功实施后,应给予承包人奖励。这种变更应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申请报告,监理人批准后,才能变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受其自身施工设备和施工能力的限制,要求对于原设计进行变更或要求延长工期,这类变更纯属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即使得不到监理人的批准,还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3)由于承包人违约而必须做出的变更,不论是由承包人提出变更,还是由监理人指示变更,这类变更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答案:
问题1:由图5—9—2和图5—9—3得到工程网络计划时间参数,见表5—9—1。
计划工期为48天。关键线路为1—2—4—8—9—10。
问题2:2—3为非关键路线,2—4为关键路线,事件1使总工期延迟3天,实际工期延长为51天;事件2不影响计划的总工期,不索赔工期和费用,因为是施工单位技术和管理责任,非建设单位责任。
问题3:施工单位自行变更施工方法是不妥的。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承包人应就变更事宜报监理工程师后,由监理工程师变更指示后才能实施变更事项。
问题4:除合同条款有约定外,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照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运至工地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西部某城市的某水库工程依据《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规定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施工窝工时,窝工费用按原人工费、机械台班费60%计算。
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级以上大风、大雨(80mm/d)、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按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索赔已经被确认。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件:
事件1:因发包人不能及时提供图纸,使工期延误20天,10人窝工;因施工机械故障,使工期延误10天,5人窝工;因发包人供电故障,使工期延误2天,20人窝工;因下大雨(90mm/d),工期延误3天,20人窝工。根据双方商定,人工费定额为32元/工日,机械台班费为2000元/台班。
事件2:该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模板”工作项目为一项3500m2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作。承包商在其中投标报价书中指明,计划用工2100小时,每小时工资30.0元。合同规定模板材料(木材)由业主供应,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供应木材不及时,影响了承包商支模工作效率,完成3500m2的支模工作实际用工2650个工时,加班工资实际按照50元/h支出,工期没有造成拖延。
事件3:承包商发现原来的基础工程支护方案过于简单,提出变更施工方案。新的施工方案造成基础工程造价的大幅度增加;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洪涝灾害,工期发生拖延2个月。复工后,由于水灾影响,人工工资普遍上涨,建材价格涨幅也比较大;业主对灾后的市场形势错误估计,拖欠了承包商1个月的工程款。用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承包商暂停施工1个月;承包商复工后,由于建设项目都处于复工的状态,一度造成建筑材料和人工的短缺。承包商所需要的资源量不能得到保证,工期拖延20天;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受暴雨的影响,设备出现前所未有的故障,承包商被迫停工进行设备维修。因此,承包商就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和人工费涨价、洪涝灾害、拖欠工程款、设备检修造成的停工等一系列事件,向业主索赔工期和费用。
问题:
1.事件1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是多少如果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索赔申请报告后28天内给予答复意见或确认,工期延长多少天结算费用补偿为多少
2.事件2中,承包商向发包人提出的施工索赔报告应包括哪些赔偿内容试通过对该承包施工项目的计划成本、实际成本的分析计算,确定承包商应该得到多少赔偿款额
3.事件3中,业主电话通知变更是否适当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本题解析: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及责任划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的计算审核,索赔程序、索赔期限和不可抗力的合同处理。
(1)工程施工中常见的索赔原因包括:
1)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①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②合同缺陷引起的索赔。
2)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索赔:①自然方面的不可抗力;②社会方面的不可抗力;③不可预见的施工条件变化。
3)发包人违约引起的索赔:①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②未按时支付工程款;③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④发包人提前占有部分永久工程;④发包人要求加速施工;⑤发包人提供的原始资料和数据有差错;⑥发包人拖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索赔:①监理人拖延审批图纸;②监理人现场协调不力;③监理人指示的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④工程质量要求过高;⑤监理人的不合理干预;⑥监理人指示的暂停施工;⑦提供的测量基准有差错;⑧变更指令引起的索赔;⑨监理人工作拖延。
5)价格调整引起的索赔。
6)法规变化引起的索赔。
(2)业主原因造成的施工机械闲置补偿标准视机械来源确定,若是承包商自有机械,一般按台班折旧费标准补偿;若是承包商租赁机械,一般按台班租赁费标准补偿。因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负责,不予补偿。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承包商人员窝工补偿标准,可考虑承包商应合理安排窝工工人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窝工和机械闲置,其损失不予补偿。
答案:
问题1:事件1中,图纸、供电问题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责任,可申请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施工机械故障是承包人责任,不得申请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大雨属于不可抗力,可申请工期索赔,不可申请费用索赔。因此,承包人可申请的索赔工期为25天,费用索赔为4608元。
如果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索赔申请报告后28天内给予答复意见或确认,工期延长33天,费用补偿为13056元。
问题2:事件2中,由于业主供应木材的延误影响了承包商支模工作效率,故承包商应当得到赔偿。赔偿款项仅为加班工时费用支出。
模板工程的计划成本=2100×30=63000(元),实际成本=2100×30+550×50=90500(元),则承包商应该得到的赔偿款额为27500元。
问题3:事件3中,业主电话通知变更的方式不适当。根据《合同法》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必须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业主电话通知临时停工,承包商答应,是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承包商的索赔应当就固定总价合同的条款来认定索赔要求的合理性。
(1)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合同中规定的调价条件,如法律的变化等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如果设计变更在业主既定范围内,仍然按照原合同价格结算。
(2)洪涝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是业主应当承担的风险,承包商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合理。
(3)业主拖欠工程款,承包商暂停施工,承包商的工期索赔是合理的。
(4)工程过程中修改施工方案,由于物价和人工费涨价所带来的风险应当由承包商来承担。所以,对于这部分费用索赔是不合理的。
(5)设备检修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承包商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6)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所需资源短缺造成的工期延误,是由于承包商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故不予顺延工期。
(7)承包商改动施工方案是承包商自己应当承担的报价风险之一。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应当承担的风险包括:报价风险,即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和工程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涨价所带来的风险;工程量风险,包括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或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投标报价设计深度不够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对于自己的投标方案以及报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应当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对施工方案的合理性负责。
隶属水利局下的某区水文总站(以下称“采购人”)已按计划,于2016年在某区新建了一座水文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决定利用中央专项环保资金进行新型特种水质监测设备的临时采购,采购合同估算价150万元。由于该新型设备不在当地的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的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2018年11月采购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采购。期间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按照规定完成了评审工作,并依次推荐了A、B、C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规定,确定了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期间,B供应商按照质疑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A供应商生产的设备有两个关键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经与采购人研究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了原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了重新评审,并由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就这两个技术参数向A供应商提出了书面澄清的要求。A供应商及时提交了澄清说明,强调了该公司生产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采购(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设备,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竞争性磋商小组重新评审后,认为A供应商投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判定应否决A供应商的投标,并重新依次推荐了B、C、D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随后,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B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随后,A供应商向区财政局进行了投诉,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区财政局于2019年1月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A供应商不服,随即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2月,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财政局的决定。A供应商表示不服处理结果,准备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次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并请说明理由
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哪几种形式本项目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是否可以自行采购
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否妥当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请列举出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
4.请指出重新评审和复核两者最明显的区别。
5.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A供应商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将作为被告
简述理由。
本题解析: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货物采购上的界面区分。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具体说来[ 押 题 微 信 公 众 号:j i n k a o d i a n ]构成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与工程不可分割,二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货物,属于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应当适用招标法。本案例中的设备属于在竣工之后,且原项目内容计划之外临时增购的专业设备,所以,这次的水质监测设备并不算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所以本次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四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有如下规定,“当项目的评审结果受到供应商质疑,并确实可能存在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种重大或明显错误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重新评审……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意见的检查。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本案例也考察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概念。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答案:
问题1:
本次采购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因为本次要采购的设备是项目计划外且是竣工验收后临时采购的设备,并不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问题2:
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本项目属于分散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也可以自行采购。
问题3:
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妥当的。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结束后,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等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
问题4:
重新评审和复核,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是发生的时间段不同。以评审报告签署完成为界,未签署报告视为评审未结束,是复核,签署报告意味着评审结束是重新评审。
问题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因为本案例为经复议的案件,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财政局的决定。
A供应商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作为共同被告。
2018年10月8日某省A水利投资公司就一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水利工程公司与其他三家水利总承包企业参加了投标,B水利工程公司中标。2018年11月16日,A水利投资公司向B水利工程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水利工程公司按A水利投资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水利投资公司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水利工程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水上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水利投资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若干根桩,完成开工仪式。
工程开工后,双方正式了签订承包合同,但此后不久便发生了合同争议。A水利投资公司要求B水利工程公司将土方工程分包给C公司,而B水利工程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9年3月1日,A水利投资公司明确函告B水利工程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于是,B水利工程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水利工程公司指出,A水利投资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水利投资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水利工程公司要求A水利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A水利投资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水利投资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3.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是否有不妥,为什么
本题解析: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活动在合同法中的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一中标通知书,实际上也就是合同的形成过程: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签订合同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这个时限,明显不妥。
答案:
问题1: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发布招标公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概念和条件。投标的内容具体明确,因为投标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标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投标行为将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同时,投标人表明一旦中标,将受投标文件约束,表现为中标后将按照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且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保证,因此,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条件。
问题2:
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由于投标人投标的过程为要约,那么招标人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确定某一投标人为中标人之后,向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因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中标通知书是受要约人(招标人)同意要约(投标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标文件又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两者的内容构成了明确具体的合同内容。
问题3:
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存在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2018年11月16日发出了中标通知书,12月25日签订合同,已经违反了上述时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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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建设工程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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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水利)
练习次数: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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