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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1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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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应包括的要素是()。
Ⅰ.组织架构
Ⅱ.风险评估
Ⅲ.信息与沟通
Ⅳ.全面预算管理
Ⅴ.内部监督
本题解析: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5条规定,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①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②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③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④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⑤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当发生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时,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触及的下列()时点及时进行披露。
Ⅰ.公司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
Ⅱ.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无附加条件的意向书时
Ⅲ.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有附加条件的意向书时
Ⅳ.公司某一高管理应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Ⅴ.公司某一监事知道重大事项时
本题解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7.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②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③公司
(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下列关于某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做法,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是()。
Ⅰ.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Ⅱ.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秘书由公司总经理兼任
Ⅲ.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只设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未设审计委员会
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人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Ⅴ.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查与候选董事相关的薪酬政策
本题解析: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3.4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第3.2.6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Ⅰ项,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可以由董事长担任。Ⅱ项,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Ⅲ项,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专门委员会,也可以不设立。Ⅳ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成员的多数。Ⅴ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5条规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①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②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③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56条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①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②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据此,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但不包括审查与候选董事相关的薪酬政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的形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在下列时间窗口可以进行增持的有()
Ⅰ.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8日前
Ⅱ.权益变动报告公告2日后
Ⅲ.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7日前
Ⅳ.上市公司年报披露5日前
Ⅴ.知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时
本题解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4.5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1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2日内;④自知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⑥《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Ⅰ项,定期报告(包括半年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增持。Ⅱ项,在权益变动报告2日内不得增持,但2日后可以增持。Ⅲ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不得增持。Ⅳ项,定期报告(包括年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增持。Ⅴ项,自知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增持。
以下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股东无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
Ⅱ.持有公司6%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股份进行质押,应在质押完成后的2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Ⅲ.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Ⅳ.董事会通知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Ⅴ.公司股东应按照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解析:
Ⅰ、Ⅲ两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32条第1款第5项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及董事会会议决议,但无权查阅董事会的会议记录。Ⅱ项,第38条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Ⅳ项,第34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Ⅴ项,第78条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另外规定。
以下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Ⅱ.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Ⅲ.股东有权查阅监事会会议决议
Ⅳ.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
Ⅴ.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题解析: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32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①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②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③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⑤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⑥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⑦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Ⅳ项,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而非会议记录。Ⅴ项,第34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的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股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Ⅰ.该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Ⅱ.该境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50%
Ⅲ.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Ⅳ.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Ⅴ.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含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本题解析: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2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③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④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前款第③、④项不适用于本章第3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收购人2016年5月拟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以下不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有()。
Ⅰ.甲公司系外国投资者,甲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8000万美元,甲公司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8亿美元
Ⅱ.乙公司2013年8月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Ⅲ.张某担任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公司2013年1月曾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Ⅳ.赵某2015年4月因肇事逃逸被判处1年刑罚,2016年4月执行期满
Ⅴ.丁公司2014年12月一笔一亿银行长期借款无法归还,持续至2016年3月方将本息归还完毕
本题解析: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的要求之一是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Ⅰ项,外国投资者甲公司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8亿美元,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的要求。Ⅱ项,乙公司2013年8月存在重要违法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收购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要求。Ⅲ项,张某担任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公司2013年1月曾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至2016年5月,已满3年,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以及《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禁为收购人的情形。Ⅳ项,赵某所犯肇事逃逸不属于《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犯罪,故不属于上述禁止情形。Ⅴ项,丁公司2014年12月所负债务已于2016年3月清偿,故不属于“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某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于2014年8月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盈利预测报告,该报告载明被收购的乙公司2015年净利润将达到5000万元,2015年乙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800万元,若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预测金额无法实现,则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的有()。
Ⅰ.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Ⅱ.并购重组项目的律师事务所
Ⅲ.并购重组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
Ⅳ.并购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
Ⅴ.并购重组项目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签字会计师
本题解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59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因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Ⅴ项,签字会计师作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也应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甲集团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60%的股份,2016年5月16日(周一),通过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了1%的股权,以下相关描述正确的有()。
Ⅰ.甲集团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Ⅱ.甲集团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Ⅲ.甲集团公司应当在5月17日前通知上市公司其购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Ⅳ.乙上市公司应当在5月17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Ⅴ.甲集团公司在5月17日不得再行增持乙上市公司的股票
本题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3条第2款第3项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第63条第3款规定,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Ⅰ、Ⅱ两项,甲集团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股份已超过50%,其继续增持乙公司股份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Ⅲ、Ⅳ两项,甲集团公司通过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了1%的股权,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即5月16日通知乙上市公司,由乙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即5月17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Ⅴ项,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甲集团公司5月16日仅增持1%,则其在5月17日可以继续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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