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热点:“昆仑行动”硕果累累,公开宣展助力共治
【热点背景】
1.2019年底,北京警方对收缴的52种9.4万余瓶假酒及造假设备进行环保无污染集中销毁。据北京警方介绍,自今年7月25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以来,北京警方共破获环食药领域刑事案件479起,刑事拘留914人,捣毁相关“黑作坊”、“黑窝点”265个。
销毁现场,北京警方进行了“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成果宣传展示”,展出的实物主要分为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4大领域23类的涉案物品,还有部分的制假设备和工具。通过实物展示、图文说明并配以民警的讲解,让参观群众更加直观地感受到环食药领域制假犯罪的表现形式,提升市民识假、辨假和发现犯罪线索的能力。
2.12月3日,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以“警民携手同心、共建共治共享”为主题,在全国141个城市同步开展“昆仑”行动暨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成果宣传展示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对收缴的部分涉案食品、药品、农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作案设备、工具等进行展示并依法销毁,组织办案民警、相关企业和专业人员接受现场咨询,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食品、药品、环境安全常识、识假辨假方法等,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各界参与防范打击合力。
【模拟试题】
日前,公安部组织全国多地警方联合开办“整治食品、药品、环境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成果宣传展示”,并于展会后集中销毁假冒商品。对此,你怎么看?
一、概述现象,表明态度。
公开展示和销毁假冒商品,体现了警方对环食药等民生领域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也对市民的辨识能力成长起到巨大的助推作用,对此应大力支持,进一步深化落实。
二、分析积极意义。
1.食品、药品、环境等领域是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地带,长期以来对该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集中打击能够对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造成沉重打击,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体现了警方打击制假犯罪的决心和态度,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实际行动保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深入推进打击食品、药品、环境领域犯罪活动的各项工作,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健康中国、美丽中国做出新贡献;
2.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食品、药品、环境安全常识、识假辨假方法等,揭示了食品、药品、环境违法犯罪的特点规律,提高群众法治意识、防范意识,强化市民对食品、药品、环境违法犯罪的认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此类犯罪,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到打击整治食品、药品、环境违法犯罪中来,最大限度地凝聚各界参与防范、合力打击,坚决遏制食品、药品、环境等领域的犯罪多发势头。
三、分析现存问题。
1.食品、药品、环境等领域的犯罪行为获利巨大,对很多不法分子造成致命的诱惑,即便一再严打但仍有不少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
2.食品、药品、环境等领域的犯罪危害往往属于潜在威胁,对群众的伤害也存在较长潜伏期,因此受害群众难以及时发觉、及时报案;
3.不法分子作案时多假借正当的名义或利用互联网监管漏洞藏匿踪迹,对公安机关而言,监管工作难度高,且往往带有一定的滞后性。
四、进一步推进实施。
1.发动社会支持。推进平台或消费者举报机制,使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地参与到打击食品、药品、环境犯罪行动当中,推进识假辨假和法制意识的普及,从源头减少案发率;
2.提高违法成本。针对食品、药品、环境这一类民生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使用顶格惩处、上级边限定罪,对不法分子真正形成震慑作用;
3.强化各界联动。加强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联系配合,加大行政机关和刑责机关的衔接力度,健全完善群众线索举报等工作机制,协同社会各界共同织成“恢恢天网”,使违法犯罪行为无处可藏。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手机从只能进行语音通话、收发短信发展到能够提供网页浏览、电子商务等多种信息服务功能,甚至把宽带互联网搬到手机上,将手机变成一个接入网络的终端,其通话功能仅仅是附带功能。对上述材料体现的哲学道理说法错误的是( )。
王某为某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当选为H县人大代表,王某当选的正确余径是()
(二)
村民王某和施某两家相邻。2012年3月,施某在两家之间都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空地上砌了一堵墙。谁知,这堵墙竟成了两家关系恶化的导火索。围绕砌墙的合法性,砌墙后王家的采光、通风、排水等问题,两家互不相让。5月4日,王某、施某又起纷争,施某先动手打了王某,继而双方互殴,王某右踝骨折,施某左上臂挫伤。后经鉴定,王某被打成轻伤。王某要求施某赔偿其因轻伤所受损失,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施某处以治安处罚。
王某与施某的斗殴行为在侵权形态上属于()
会签是指
“阳关大道”原是指通往( )的道路。
“手表定律”是指当我们同时拥有两只时间不一样的手表时,反而不知道准确的时间,这对做好团队工作的启示是()
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和根本途径。某区政府下列行为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是()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当公务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