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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规定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维持通电的下列哪些场所或回路,明敷的电缆应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耐火性的电缆?( )
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7.0.7条规定,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维持通电的下列场所或回路,明敷的电缆应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具有耐火性的电缆:①消防、报警、应急照明、断路器操作直流电源和发电机组紧急停机的保安电源等重要回路;②计算机监控、双重化继电保护、保安电源或应急电源等双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相互隔离时的其中一个回路;③火力发电厂水泵房、化学水处理、输煤系统、油泵房等重要电源的双回路供电回路合用同一电缆通道而未相互隔离时的其中一个回路;④油罐区、钢铁厂中可能有熔化金属溅落等易燃场所;⑤其他重要公共建筑设施等需有耐火要求的回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