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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变电站中,哪些工作场所应采用24V以下的特低电压照明?( )
《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2014)第8.1.3条规定,以下场所应采用24V及以下的低压照明:①供一般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24V;②供锅炉本体,金属容器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12V;③电缆隧道照明电压宜采用24V。
第8.1.4条,当电缆隧道照明电压采用220V电压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第8.1.5条规定,特别潮湿的场所、高温场所、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的照明灯具,当其安装高度在2.2m及以下,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或采用24V及以下电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