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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网络中,对下列哪些项宜采用放射式配电网络?( )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7.0.3条规定,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条文说明中规定,特殊要求是指有潮湿、腐蚀性环境或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的车间、建筑物。
根据第7.0.4条规定,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