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驾驶员有下列哪些行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不按照规定的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车费,或者拒绝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接受乘客预约服务需求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巡游车驾驶员提供服务时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终端、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车载终端、计程计价等营运设施功能故障、损坏,在故障排除前继续营运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变相巡游揽客的,或者使用巡游车通道、候客区等巡游车营运设施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违法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 )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擅自在出租汽车车体上设置张贴或者悬挂广告,可以处( )罚款。
拒绝、阻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检查,不配合调查处理乘客投诉的,将处以()的罚款。
不属于出租汽车的任务是( )。
网约车经营者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罚款。
网约车经营者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罚款。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罚款。
从事运营的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经营者,均应当遵守( )及其他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网约车运营时驾驶员应随车携带相关证件。下面哪种证件不属于驾驶员随车携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