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驾驶员有下列哪些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营运时未随车携带或者展示与车辆和驾驶员信息一致的车辆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做好营运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车辆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营运设施存在故障、标识残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与乘客协商选择合理路线,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协商确定的行驶路线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在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电召预约等状态时,未显示相应营运状态标识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进入客流集散地不按照规定轮候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违法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 )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擅自在出租汽车车体上设置张贴或者悬挂广告,可以处( )罚款。
拒绝、阻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检查,不配合调查处理乘客投诉的,将处以()的罚款。
不属于出租汽车的任务是( )。
网约车经营者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罚款。
网约车经营者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罚款。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罚款。
从事运营的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经营者,均应当遵守( )及其他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网约车运营时驾驶员应随车携带相关证件。下面哪种证件不属于驾驶员随车携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