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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同定总价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采用国家标准砌块,每层加钢筋混凝土圈梁;大学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款的10%);工程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一年后,学生公寓楼如期完成,在大学和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墙体裂缝较多,要求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新生急于人住,大学接收了公寓楼。在使用了8个月后,公寓楼的5层内承重墙倒塌,致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大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的工程,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
事故受害者向大学提出赔偿要求。由于内承重墙属于主体结构组成部分,该大学( )。
应该与建筑公司一起承担事故责任,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让学生入住,就已经违法,埋下了安全隐患,楼房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所以二者要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
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等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被保险人的责任应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包括( )。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需采用( )进行理赔。
关于保险利益的说法,错误的是( )。
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 )。
在船舶保险中,由于船舶不适航而行使是被保险人违反( )的一种行为。保险人对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投保人对( )可能不具有保险利益。
从保险实践看,禁止反言这一规定主要用于约束( )。
( )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