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电脑与编程》杂志上看到张某发表一组程序,颇为欣赏,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程序设计辅导材料发给了学生。李某又将这组程序逐段加以评析,写成评论文章后投到《电脑编程技巧》杂志上发表。李某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根据一件已有作品,利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方式而创作派生作品称之为演绎作品。演绎是一种创作,因而演绎作品是一种新创作作品。演绎作者对其演绎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本题中李某将《电脑与编程》杂志上看到张某发表一组程序逐段加以评析,写成评论文章后投到《电脑编程技巧》杂志上发表,故李某“评论文章”属于演绎作品,其行为不侵犯张某著作权,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