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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 )”不被视为可靠电子签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可靠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可靠条件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