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人持有盗版软件,但他本人确实不知道该软件是盗版,则( )承担侵权责任。
“盗版软件”即侵权软件复制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使用了软件侵权复制品持有入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持软件是否为侵权复制品为标准。知道软件是侵权复制品而使用运行,持有人主观上应当属于故意,即明知故犯;有合理理由推论或者认定持有人应当知道其对所使用运行软件为侵权复制品,如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等过失,而使用运行了侵权复制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主观上不知或者没有合理理由应知持有人,对该软件使用运行等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当其一旦知道了所使用软件为侵权复制品时,应当履行停止使用、销毁该软件法律义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软件复制品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或者软件复制品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