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设计师王某在其公司某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工作中承担了大部分程序设计工作,该系统交付用户,投入试运行后,王某离职离开公司,并带走了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源程序,拒不交还公司,王某认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源程序是他独立完成,他是综合信息系统源程序软件著作权人,王某行为( )。
关于软件著作权取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即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软件属性即产生软件著作权,既不要求履行任何形式登记或注册手续,也无须在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也不论其是否已经发表都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王某在原来公司工作期间,该软件著作权应该归王某和公司共有,所以公司有权获取该程序,王某拒不交还公司属于侵权行为。一项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依据,必须具备构成商业秘密三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权保护软件是以软件中是否包含着“商业秘密”为必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