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发现好友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滥用食品监管职权未依法将王某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甲的行为应该认定为( )。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行为包括:①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②对发现的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③在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④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⑤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食品监管职权,但其滥用职权,未依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王某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符合上述③所述的情形,应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