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公司向X银行贷款,并将存放在某港口仓库的一批钢材质押给X银行。X银行委托Z公司进行监管。则X银行的质权( )。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者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5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Z公司受债权人X银行的委托对该批货物进行监管,X银行的质权于监管人Z公司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