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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甲与乙签订购买手机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手机总价5000元,首期款3000元.余款应于12月31日前付清。在余款付清之前,乙仍拥有该手机所有权。另外,甲应当于收到手机的当天对其进行检验。

6月1日,甲发短信给好友丙,欲将其宠物狗毛毛出卖。短信中称:丙应于收到短信后一周内回复并支付价款500元,付款后即可取得毛毛的所有权。甲应于12月31日放假回家时.将毛毛送至丙家中,送达前毛毛仍由甲负责照顾。7月1日,丙回复短信同意,并将500元转至甲的银行卡账户。其后,甲回复短信已收到500元转账。

8月1日,毛毛产下3只小狗:小白、小黄、豆豆。甲的同学陈某误以为其品种为日本柴犬,看见后十分喜爱,愿以1000元购买毛毛、小白、小黄。甲同意,并将狗狗交给陈某,陈某支付1000元现金。陈某对甲和丙的买卖合同并不知情。

8月2日,陈某带毛毛、小白和小黄去宠物医院注射疫苗,得知狗狗并非日本柴犬,而是秋田犬。

2017年9月1日,陈某与李某签订50袋澳洲进口狗粮的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由李某代办托运,运费由陈某承担。次日,李某将50袋国产狗粮交给快捷货运公司运输。

9月5日,陈某将运输途中的10袋狗粮以原价转售关某。9月6日,因货运公司员工保管不周,20袋狗粮不慎丢失。

9月8日,30袋狗粮运至陈某住处。陈某虽发现狗粮为国产.但仍接收。同日,陈某通知关某其购买的10袋狗粮于运输途中灭失。

11月5日,宠物狗毛毛突患重病,濒临死亡。陈某打电话告知甲,因错将狗狗当成日本柴犬而购买,要求甲返还1000元价款并取回3只狗,甲拒绝。

11月15日,甲将1500元转至乙的银行卡账户。

12月1日,甲发现手机无法充电,经检查系因使用劣质锂电池,导致其寿命仅有正常手机的1/4。甲要求乙免费维修,乙拒绝,并以甲未按期付款为由要求取回手机。

问题:

?1.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免费维修手机?为什么?

?2.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谁享有4只小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4.对遗失的20袋狗粮,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5.陈某能否要求甲取回3只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为什么?

?6.乙是否有权取回手机?为什么?

答案:
本题解析:

1.甲有权要求乙免费维修。

《买卖合同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甲与乙约定的检验期间为收到手机的当日,该期间不足以对手机完成全面检验,故应认定为对手机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间。

《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第1款,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间为发现或应当发现质量瑕疵后的合理期间。手机的电池寿命瑕疵为隐蔽瑕疵,甲在发现手机无法充电当日即向乙通知,应认定其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了通知义务。

《买卖合同解释》第20条的规定,买受人应于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通知出卖人。甲通知乙之日与其收到手机之日间隔未超过2年,甲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了检验通知义务,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维修手机。

?2.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受要约人的承诺应于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向丙发出出卖宠物狗毛毛的要约,规定承诺期间为1周。1个月后丙发出的承诺到达甲,超出承诺期间,视为新要约。甲回复收到500元转账,应认定为对丙新要约的承诺,该承诺到达丙时,买卖合同成立。

?3.陈某拥有豆豆、小白和小黄的所有权,丙拥有毛毛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7月1日,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甲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丙取得宠物狗毛毛的所有权。《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7月1日,丙取得宠物狗毛毛的所有权。8月1日,毛毛产下的3只小狗为自然孳息,归毛毛的所有人丙所有。《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条件为: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已完成交付。本案中,甲将豆豆、小白和小黄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善意的陈某并完成了交付,故陈某取得了这3只狗的所有权。

?4.对遗失的20袋狗粮,应当由陈某承担风险损失。

《民法典》第603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风险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转移至买受人。本案中,陈某与李某未约定交付地点,李某将狗粮交第一承运人,即快捷货运公司后,便完成交付,风险转移至陈某。《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但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

《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且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陈某和关某订立的是路货买卖合同,但陈某未采取任何措施将转售于关某的10袋狗粮特定化,故关某不负担狗粮灭失的风险,其仍有权要求陈某交付10袋狗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由此可见,在出卖人给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需在同时满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时,风险方由出卖人负担。本案中,李某实际交付的是国产狗粮,并非合同约定的澳洲进口狗粮,应认定为根本违约,符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但陈某仍接受货物,未解除合同,故风险仍由陈某负担。

?5.陈某无权要求甲取回3只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出卖毛毛、小白和小黄给陈某,系无权处分。甲虽不享有3只狗的所有权,但甲与陈某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147条和第152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产生错误认识的一方可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但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目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陈某误以为毛毛、小白和小黄为日本柴犬,系对标的物性质认识错误,该错误在甲和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性。陈某因该错误而与甲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陈某未于知道撤销事由起3个月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其撤销权归于消灭。陈某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陈某不得要求甲取回3只狗并返还价款。

?6.乙无权取回手机。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可主张取回标的物。本案中,甲未按期支付全部价款,乙因此享有取回权。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值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本案中,甲已支付价款4500元,超过手机总价值5000元的75%,故乙不得主张取回手机。

更新时间:2022-01-10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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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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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2019年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文章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2月13 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到.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

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们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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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限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矿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由继续开采,并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延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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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4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14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5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14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2013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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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假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乙发现甲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的行为,请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起诉。

根据上述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8)假设一年后,乙以同样的事实,向另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否应受理该诉讼?

(9)在诉讼中,乙的代理人发现审判长与甲的代理人曾经是师生关系,于是申请回避,请问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10)在诉讼中,乙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是乙提出该证人由于路途遥远无法到庭,该证人证言是否一定会被法官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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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铿锵的声音,庄严的气氛,这神圣的一刻,定格成人民共和国的历史,融注到亿万人民的心头。3月17日上午,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抚按宪法、紧握右拳,庄严宣誓。这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的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作为党、国家、军队最高领导人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全党拥护、人民爱戴的领袖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的政治品格和领袖风范,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庄严的仪式,也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捍卫宪法尊严。习近平主席就职时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是最好的激励和教育,必将极大增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极大鼓舞社会公众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

———摘自中国人大网

材料二: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摘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谈谈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

3.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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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花花经营刺绣店多年,一直不温不火。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周花花决定扩大规模,因为资金不足,遂向其好友王琪琪借款150万元,以店中珍宝苏绣大师的作品《仕女蹴鞠图》作为抵押物,《仕女蹴踘图》仍放在周花花店中。周花花又向大哥周草草借款150万元,没有任何担保。扩大规模后刺绣店生意并没有多少起色,周花花到期无力偿还借款,王琪琪与周草草遂一同向法院起诉了周花花。

经过审理,周花花与王琪琪的质押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与周草草的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确实无力还款,于是法院分别作出下列两个判决:一、判决《仕女蹴鞠图》归王琪琪所有以抵偿150万元借款;二、判决周花花一年内偿还周草草150万元借款。

判决生效后,周花花未在期限内移交《仕女蹴鞠图》给王琪琪,王琪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飞飞向法院提出口头异议,声称该《仕女蹴鞠图》是自己的,周花花无权抵押。并称是周花花向李飞飞借来吸引顾客的,周花花因此还支付了5万元的使用费,双方约定周花花除将《仕女蹴踘图》放在店中观赏外不得挪作他用,造成损失要赔偿。一年后,周花花也未偿还周草草的借款,周草草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周花花刺绣店中多幅作品,案外人张书书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其中的《父亲》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扣押,并称是自己借给周花花装点门面用的,双方约定借用两年,使用费10万,周花花不得处分该幅《父亲》,损坏要赔偿。

问题:

1.如李飞飞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2.案外人李飞飞所提的口头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李飞飞提出的执行异议之后被法院驳回,李飞飞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3. 案外人张书书所提的书面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张书书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其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4.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与第1问的“两种途径”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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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8 月16 日,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经A 县住建委立项批准。规划方案于2014 年10 月14 日,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2016 年4 月23 日,规划方案在建设现场周边进行了公示,并于5 月5 日公布了《行政权力告知书》。富达商住楼居民张某等36户,认为该建筑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向县住建委提出听证申请。县住建委拒绝听证,2016年8 月10 日,县住建委向A 县人民医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6 户业主不服两个行政许可行为,向市住建委申请复议。市住建委于2016 年10月19 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36 户业主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原告如何起诉?法院如何处理

3.A 县人民医院是否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4.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5.本案的审理对象是什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住建委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但是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则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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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6 年6 月25 号下午,A 省B 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后B市检察院将王某起诉至B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①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 月24 日晚,刘某与王某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

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刘某死亡时间约为6 月25 日六点左右;

③监控显示,王某于6 月25 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④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王某指纹两枚;

⑤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王某的指纹;

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

⑦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王某说出自己杀害刘某的过程。

B 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B 市检察院向A 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 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问题:

1.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2.本案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什么?

3.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体罚、殴打,其所作供述系虚假的,要求排除该供述,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4.A 省检察院撤回抗诉,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5.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王某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王某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王某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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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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