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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常住北京宣武区)与周某(常住青岛市南区)于2013年4月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周某将其持有的青岛双月电器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四方区)6.35%股权转让给汤某。股权合计710万元,汤某分四期付清转让款,即2013年4月3日付150万元;2013年8月2日付150万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万元;2014年4月2日付210万元。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另外双方还约定若发生任何争议,应当由上海仲裁委仲裁。协议签订后,汤某于2013年4月3日依约向周某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后汤某再未支付余下款项。

因汤某逾期未支付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周某于同年10月11日,以公证方式向汤某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汤某“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次日,汤某即向周某转账支付了第二期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后续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周某以其已经解除合同为由,如数退回汤某支付的4笔股权转让款。

汤某遂于2015年1月向青岛市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并立案。周某应诉。

另查明,2013年11月7日,青岛双月电器有限公司的变更(备案)登记中,周某所持有的6.35%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汤某名下。

问题:

1.汤某和周某合同约定股权分期付款是否有效?

2.若2013年10月8日,周某将其股权转让给了李某并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汤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关股权?

3.若2013年11月11日,汤某意外死亡,汤某唯一继承人为12岁的儿子,请问其子是否可以直接继承汤某的股权?

4.《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汤某处时,《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解除?

5.当周某退回汤某的转让款后,汤某若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如何操作?

6.若2013年12月,双月公司仍未变更股东名册,汤某与周某协商未果后希望通过诉讼解决,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何法院提起?

7.青岛市南区法院受理并立案的做法是否正确?

8.若汤某和李某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应当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9.若汤某和李某的仲裁协议约定为“若出现争议,应当由上海仲裁委或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

10.若李某质疑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应当向何机构提出何种请求?

11.周某若在诉讼的庭前证据交换时向法院提出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若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提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2.若汤某在诉讼中死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13.若此时汤某的债权人李某向法院要求执行汤某名下的青岛双月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份,执行法院予以支持。请问周某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何种请求以保护自身权益?

答案:
本题解析:

1.有效。因为关于汤某和周某之间的股权分期付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2.汤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股权。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虽然汤某已于2013年4月3日-9周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在2013年10月8日尚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仅对汤某和周某有拘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李某,即汤某无权要求李某归还股份。汤某可以要求周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以获得救济。

3.其子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应当视公司章程的规定。若公司章程规定该情况不能继承的,则其子无法继承;若章程规定允许或未规定,其子可继承。根据《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说明,若公司章程不存在相关禁止规定的(如未成年人不得成为股东、股东资格不能继承等),其子可以继承汤某的股东资格。

4.没有解除。

第一,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讲,《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主要特征为:一是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分三次以上,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后买受人分两次以上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二是多发、常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般是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而发生的交易;三是出卖人向买受人授予了一定信用,而作为授信人的出卖人在价款回收上存在一定风险,为保障出卖人剩余价款的回收,出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人。尽管案涉股权的转让形式也是分期付款,但由于本案买卖的标的物是股权,因此具有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一般买卖不同的特点:一是汤某受让股权是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获取经济利益,并非满足生活消费;二是周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让人,基于其所持股权一直存在于目标公司中的特点,其因分期回收股权转让款而承担的风险,与一般以消费为目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收回价款的风险并不同等;三是双方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也不存在向受让人要求支付标的物使用费的情况。综上特点,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与一般以消费为目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较大区别。对案涉《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不宜简单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二,从诚实信用角度来讲,《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鉴于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上明确约定“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因此周某即使依据《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也应当首先选择要求汤某支付全部价款,而不是解除合同。另外,汤某在收到《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后立刻支付了拖欠款项并按期支付剩余款项,故虽汤某在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存在瑕疵,也尚未达到解除合同的地步。

第三,从维护交易安全角度来讲,一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交易,关涉诸多方面,如其他股东对受让人汤某的接受和信任(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记载到股东名册和股权登记,社会成本和影响已经倾注其中。本案中,汤某受让股权后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股权也已过户登记到其名下,如果不是汤某有根本违约行为,动辄撤销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5.汤某可以将相关款项提存。根据《合同法》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周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受领转让款导致汤某难以履行债务,汤某可以提存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6.应当以双月公司为被告,向青岛四方区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属于确认股东资格之诉,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向公司所在地的青岛四方区法院提起诉讼。

7.不正确。双方的协议中存在仲裁条款且合法有效,产生争议应当由上海仲裁委仲裁。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8.应当由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该由被告人经常居住地青岛市市南区的人民法院管辖。

9.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10.可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或者向上海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审查仲裁协议的请求。根据《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仲裁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周某可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或者向上海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审查仲裁协议的请求。

11.若在庭前证据交换时提出,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216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见,提出存在仲裁协议的时间点为第一次开庭,在庭前证据交换时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应当驳回起诉;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审查,应当继续审理。

12.应当先中止诉讼,通知汤某的继承人,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若其继承人表明参与诉讼则继续诉讼。若汤某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表明放弃诉讼的,诉讼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民诉解释》第55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13.周某可以书面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仍在争议中的股权,周某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更新时间:2022-01-29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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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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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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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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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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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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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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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假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乙发现甲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的行为,请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起诉。

根据上述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8)假设一年后,乙以同样的事实,向另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否应受理该诉讼?

(9)在诉讼中,乙的代理人发现审判长与甲的代理人曾经是师生关系,于是申请回避,请问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10)在诉讼中,乙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是乙提出该证人由于路途遥远无法到庭,该证人证言是否一定会被法官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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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铿锵的声音,庄严的气氛,这神圣的一刻,定格成人民共和国的历史,融注到亿万人民的心头。3月17日上午,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抚按宪法、紧握右拳,庄严宣誓。这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的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作为党、国家、军队最高领导人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全党拥护、人民爱戴的领袖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的政治品格和领袖风范,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庄严的仪式,也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捍卫宪法尊严。习近平主席就职时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是最好的激励和教育,必将极大增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极大鼓舞社会公众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

———摘自中国人大网

材料二: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摘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谈谈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

3.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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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花花经营刺绣店多年,一直不温不火。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周花花决定扩大规模,因为资金不足,遂向其好友王琪琪借款150万元,以店中珍宝苏绣大师的作品《仕女蹴鞠图》作为抵押物,《仕女蹴踘图》仍放在周花花店中。周花花又向大哥周草草借款150万元,没有任何担保。扩大规模后刺绣店生意并没有多少起色,周花花到期无力偿还借款,王琪琪与周草草遂一同向法院起诉了周花花。

经过审理,周花花与王琪琪的质押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与周草草的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确实无力还款,于是法院分别作出下列两个判决:一、判决《仕女蹴鞠图》归王琪琪所有以抵偿150万元借款;二、判决周花花一年内偿还周草草150万元借款。

判决生效后,周花花未在期限内移交《仕女蹴鞠图》给王琪琪,王琪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飞飞向法院提出口头异议,声称该《仕女蹴鞠图》是自己的,周花花无权抵押。并称是周花花向李飞飞借来吸引顾客的,周花花因此还支付了5万元的使用费,双方约定周花花除将《仕女蹴踘图》放在店中观赏外不得挪作他用,造成损失要赔偿。一年后,周花花也未偿还周草草的借款,周草草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周花花刺绣店中多幅作品,案外人张书书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其中的《父亲》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扣押,并称是自己借给周花花装点门面用的,双方约定借用两年,使用费10万,周花花不得处分该幅《父亲》,损坏要赔偿。

问题:

1.如李飞飞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2.案外人李飞飞所提的口头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李飞飞提出的执行异议之后被法院驳回,李飞飞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3. 案外人张书书所提的书面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张书书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其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4.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与第1问的“两种途径”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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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8 月16 日,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经A 县住建委立项批准。规划方案于2014 年10 月14 日,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2016 年4 月23 日,规划方案在建设现场周边进行了公示,并于5 月5 日公布了《行政权力告知书》。富达商住楼居民张某等36户,认为该建筑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向县住建委提出听证申请。县住建委拒绝听证,2016年8 月10 日,县住建委向A 县人民医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6 户业主不服两个行政许可行为,向市住建委申请复议。市住建委于2016 年10月19 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36 户业主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原告如何起诉?法院如何处理

3.A 县人民医院是否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4.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5.本案的审理对象是什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住建委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但是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则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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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6 月25 号下午,A 省B 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后B市检察院将王某起诉至B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①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 月24 日晚,刘某与王某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

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刘某死亡时间约为6 月25 日六点左右;

③监控显示,王某于6 月25 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④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王某指纹两枚;

⑤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王某的指纹;

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

⑦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王某说出自己杀害刘某的过程。

B 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B 市检察院向A 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 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问题:

1.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2.本案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什么?

3.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体罚、殴打,其所作供述系虚假的,要求排除该供述,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4.A 省检察院撤回抗诉,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5.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王某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王某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王某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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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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