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任某在两人砍伐国有森林的林木1200株,放置一旁种植沉香树。森林公安局侦查员王某发现了刘某和任某的行为,但是因其与刘某系同学关系,碍于面子就此作罢。王某以此事为由找刘某帮自己装修房子, 给了刘某50万元,但是要求装修要用到100万元。刘某找某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装修实际费用120万元,但是刘某只给装修公司的负责人钟某100万元,当钟某向刘某再要20万元的时候,刘某对钟某说:“装修房子的主人是混黑社会的,如果你还坚持要20万元,他可能捣毁你的公司”。钟某害怕,不敢再要。随后刘某告知王某装修费用花了120万,王某听到后说"太贵了",只给了刘某10万。
高某和洪某喜欢爬山,到了国家森林,看见沉香树,于是准备盗窃砍伐,被刘某发现,洪某逃跑。高某为窝藏已砍沉香,威胁刘某:如果还要追回这些沉香,将向国家林业部门举报刘某砍伐的事情。刘某害怕, 不再追要。高某遂拿走沉香木,价值2万元。
后有人举报,林业局工作人员赵某和郑某前往检查。刘某和任某实施暴力阻拦,赵某和郑某反击互相殴打。导致赵某轻伤,但无法查清是谁所致。导致刘某重伤,系赵某和郑某所为,但无法查清是谁所致;导致任某轻伤,系刘某要打击郑某,打击错误结果导致打到了同伙任某。
问题:分析刘某、任某、王某、高某,洪某、赵某和郑某的行为性质,说明理由。(如有不同处理意见,请分别说明)
一、刘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1、刘某和任某擅自砍伐国有森林中林木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是共同犯罪。
(1)刘某和任某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理由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人的目的只是为了种植沉香,采取的手段是砍伐林木,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犯。
(2)刘某和任某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是只有对自己所有的林木才能成立滥伐林木罪。此外,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已取得了采伐林木的许可,却超出该许可范围而砍伐,本案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
2、刘某替王某装修并垫付部分装修款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至于行贿数额,存在如下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论:
观点1认为:行贿数额为40万元。
理由在于:王某明确表示装修费用应为100万元,并最终实际支付了60万元。据此,应认定刘某的行贿数额为40万元。
观点2认为:行贿数额为60万元。
理由在于:虽然王某事先表示装修费用应为100万元,但事后当刘某告知王某装修费用为120万元之后,王某又给了刘某10万元,这说明王某对120万元具有概括的故意,等于“笑纳”了60万元装费用。据此,应认定刘某的行贿数额为60万元。
3、刘某对钟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而非抢劫罪,犯罪数额为20万元。
(1)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一个关键是胁迫的内容。如果以当场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而取得财物,成立抢劫罪。反之,如果以当场或者即将实施非暴力进行胁迫,进而取得财物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就本案而言,刘某对钟某说“房主是在黑社会混的,你再要20万元,小心他捣毁你的装修公司”,这并非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而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即精神胁迫,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犯罪数额为20万元。
(2)本案中,刘某的言语威胁系虚构事实,该行为同时具有胁迫和欺骗性质。换言之,钟某免除20万元债务既是基于恐惧心理,也是基于受骗心理。因此,对刘某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
4、刘某和任某将赵某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且是共同犯罪。
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赵某被打成轻伤,该轻伤由刘某、任某造成,虽然不能查明是刘某的行为所致,还是任某的行为所致,但依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刑法原理,刘某和任某均成立妨害公务罪的正犯,而且都是犯罪既遂。
5、刘某将同伙任某打成轻伤,这一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存在如下不同观点的争论:
观点1认为: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该观点认为,刘某误打中同伙任某的行为,是偶然防卫,刘某对任某不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具有导致无辜的赵某和郑某受伤害的危险,故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观点2认为:刘某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或者不构成犯罪。
该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是打击错误。对此,又存在如下两种不同的观点:(1)根据法定符合说,刘某客观上具有伤害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2)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并未具体一致,刘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二、任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1、任某和刘某擅自砍伐国有森林中林木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是共同犯罪,理由同刘某。
2、任某和刘某将赵某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且是共同犯罪,理由同刘某。
三、王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1、王某作为森林公安局的侦查人员,明知树木被砍伐,只是因为自己与刘某是中学同学,便未作任何处理,该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追诉的,成立徇私枉法罪。王某的行为符合这一特征。
2、王某接受刘某垫付的部分装修款的行为,成立受贿罪。至于受贿数额,存在如下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论:
观点1认为:受贿数额为40万元。理由在于:王某明确表示装修费用应为100万元,并最终实际支付了60万元。据此,应认定其受贿数额为40万元。
观点2认为:受贿数额为60万元。理由在于:虽然王某事先表示装修费用应为100万元,但事后当刘某告知王某装修费用为120万元之后,王某只给了10万元,这足以说明王某对120万元具有概括的故意,等于“笑纳”了60万元装费用。据此,应认定其受贿数额为60万元。
3、对王某应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该条款的表述看,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在“先收受贿赂、后实施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的场合,才能择一重罪论处。反之,如果在“先实施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后收受贿赂”的场合,应实行数罪并罚。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形。
四、高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为2万元。
1、高某之前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未遂)。
2、高某对刘某和任某以不让拿走沉香就向林业主管部门告发相威胁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更非事后抢劫(《刑法》第269条)。理由在于:无论是一般的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还是事后抢劫(《刑法》第269条),都要求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或者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就本案而言,高某的威胁行为不符合上述特征,只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高某的盗窃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概括的一罪,无需数罪并罚,只成立敲诈勒索罪一罪即可。
五、洪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洪某成立盗窃罪(未遂)。至于高某之后的敲诈勒索行为,对洪某而言属于实行过限,洪某对此无须负责。
六、赵某和郑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赵某与郑某二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1、面对刘某和任某的暴力袭击,赵某和郑某二人被迫进行反击,二人不属于互相斗殴。在互相斗殴中,双方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法益的行为,故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赵某和刘某的行为显然是正当防卫。
2、即使赵某和郑某的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者刘某重伤,由于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成立正当防卫。
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材料一:2019年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文章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2月13 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到.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
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们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解。
[资料一]、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限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矿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由继续开采,并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延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4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14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5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14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2013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假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乙发现甲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的行为,请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起诉。
根据上述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8)假设一年后,乙以同样的事实,向另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否应受理该诉讼?
(9)在诉讼中,乙的代理人发现审判长与甲的代理人曾经是师生关系,于是申请回避,请问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10)在诉讼中,乙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是乙提出该证人由于路途遥远无法到庭,该证人证言是否一定会被法官不予采信?
材料一:“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铿锵的声音,庄严的气氛,这神圣的一刻,定格成人民共和国的历史,融注到亿万人民的心头。3月17日上午,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抚按宪法、紧握右拳,庄严宣誓。这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的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作为党、国家、军队最高领导人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全党拥护、人民爱戴的领袖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的政治品格和领袖风范,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庄严的仪式,也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捍卫宪法尊严。习近平主席就职时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是最好的激励和教育,必将极大增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极大鼓舞社会公众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
———摘自中国人大网
材料二: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摘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谈谈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
3.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周花花经营刺绣店多年,一直不温不火。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周花花决定扩大规模,因为资金不足,遂向其好友王琪琪借款150万元,以店中珍宝苏绣大师的作品《仕女蹴鞠图》作为抵押物,《仕女蹴踘图》仍放在周花花店中。周花花又向大哥周草草借款150万元,没有任何担保。扩大规模后刺绣店生意并没有多少起色,周花花到期无力偿还借款,王琪琪与周草草遂一同向法院起诉了周花花。
经过审理,周花花与王琪琪的质押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与周草草的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确实无力还款,于是法院分别作出下列两个判决:一、判决《仕女蹴鞠图》归王琪琪所有以抵偿150万元借款;二、判决周花花一年内偿还周草草150万元借款。
判决生效后,周花花未在期限内移交《仕女蹴鞠图》给王琪琪,王琪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飞飞向法院提出口头异议,声称该《仕女蹴鞠图》是自己的,周花花无权抵押。并称是周花花向李飞飞借来吸引顾客的,周花花因此还支付了5万元的使用费,双方约定周花花除将《仕女蹴踘图》放在店中观赏外不得挪作他用,造成损失要赔偿。一年后,周花花也未偿还周草草的借款,周草草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周花花刺绣店中多幅作品,案外人张书书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其中的《父亲》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扣押,并称是自己借给周花花装点门面用的,双方约定借用两年,使用费10万,周花花不得处分该幅《父亲》,损坏要赔偿。
问题:
1.如李飞飞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2.案外人李飞飞所提的口头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李飞飞提出的执行异议之后被法院驳回,李飞飞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3. 案外人张书书所提的书面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张书书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其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4.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与第1问的“两种途径”关系如何?
2014 年8 月16 日,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经A 县住建委立项批准。规划方案于2014 年10 月14 日,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2016 年4 月23 日,规划方案在建设现场周边进行了公示,并于5 月5 日公布了《行政权力告知书》。富达商住楼居民张某等36户,认为该建筑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向县住建委提出听证申请。县住建委拒绝听证,2016年8 月10 日,县住建委向A 县人民医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6 户业主不服两个行政许可行为,向市住建委申请复议。市住建委于2016 年10月19 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36 户业主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原告如何起诉?法院如何处理
3.A 县人民医院是否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4.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5.本案的审理对象是什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住建委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但是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则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2016 年6 月25 号下午,A 省B 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后B市检察院将王某起诉至B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①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 月24 日晚,刘某与王某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
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刘某死亡时间约为6 月25 日六点左右;
③监控显示,王某于6 月25 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④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王某指纹两枚;
⑤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王某的指纹;
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
⑦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王某说出自己杀害刘某的过程。
B 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B 市检察院向A 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 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问题:
1.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2.本案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什么?
3.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体罚、殴打,其所作供述系虚假的,要求排除该供述,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4.A 省检察院撤回抗诉,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5.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王某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王某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王某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