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点拦路抢劫赵某的财物,当晚19点55分,洪某到达了现场,但没有发现蓝某。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蓝某此时到达了现场,与洪某一并从赵某身上和提包中找出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先离开了现场,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在死亡前头部受重伤),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
201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但由于经营不善而亏损。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租车人没有按时归还,B公司就会根据GPS定位强行将汽车收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期届满时B公司也会将汽车收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
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从B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后,洪某伪造了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找到C小贷公司借款50万元,小贷公司老板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洪某50万元。洪某归还了A银行的30万元贷款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车辆,便通过GPS定位找到车辆,并将车辆开回。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
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看到通缉后,得知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请白某向公安局领导说情,并给白某5万元现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说情时,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同时从白某处打听到洪某的藏身之处。随后,李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洪某。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对C小贷公司的诈骗事实,但否认自己对B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没有交代1995年的犯罪事实,但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实,并且检举了黄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
洪某主动交代的另一起犯罪事实是:2016年10月5日,洪某潜入某机关办公室,发现办公桌内有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便将信封和现金一起盗走。次日,洪某取出信封中的现金(共8000元)时,意外发现信封里还有一张背面写着密码的银行卡。于是,洪某就对其妻青某说:“我捡了一张银行卡,你到商场给自己买点衣服去吧!”青某没有去商场购买衣服,而是用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了4万元现金,但没有将此真相告诉洪某。
洪某检举的犯罪事实,是其与程某喝酒时由酒后的程某透露出来的:黄某雇请程某伤害黄某的前妻周某,声称只要将周某手臂砍成轻伤就行,程某表示同意,黄某预付给程某10万元,并许诺事成后再给20万元。程某跟踪周某后,威胁周某说:“有人雇我杀你,如果你给我40万元,我就不杀你了,否则我就杀了你。”周某说:“你不要骗我,我才不相信呢!”程某为了从黄某那里再得到20万元,于是拿出水果刀砍向周某的手臂。周某以为程某真的杀害自己,情急之下用手臂抵挡,程某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划伤了周某手臂(构成轻伤)。周某因患有白血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程某不知道周某患有白血病,但黄某知道。
程某后来向黄某索要约定的20万元时,黄某说:“我只要你砍成轻伤你却把人砍死了,所以20万元就不给了”。程某恼羞成怒将黄某打成重伤。洪某主动交代的事实与检举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讯问,洪某如实交代了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虽然知道该犯罪事实,但一直未发觉犯罪嫌疑人)。
【问题】请按照案情描述顺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与法定量刑情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陈述理由;如就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等存在争议,请说明相关争议观点及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洪某与蓝某的共同抢劫行为
1.洪某、蓝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主观上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二人先是有抢劫罪的共谋行为;此后,洪某实施了抢劫的暴力手段行为,蓝某实施了取财的目的行为,系抢劫罪的共同正犯。
2.关于洪某是否具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对此,可能存在如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洪某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后实施的抛“尸”行为系事前的故意。因杀人后抛尸是正常的伴随行为,并不异常,故不中断原来抢劫行为与致赵某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洪某依然成立抢劫(罪)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观点二:对洪某应以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后实施的抛“尸”行为,系洪、蓝二人抢劫后实施的另一单独过失行为,且系此过失行为导致赵某死亡,故对洪某应以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上述两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较为合适。应当说抛尸行为并没有中断原来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洪某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是比较合适的。
3.关于蓝某是否具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对此,可能存在如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蓝某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蓝、洪二人为了劫取财物,预谋实施暴力,系共谋的共犯,其共谋行为与致赵某死亡的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其不到现场,亦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
观点二:蓝某成立抢劫(罪)致人重伤。赵某死亡结果系由洪某过失行为单独导致,与蓝、洪二人的抢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蓝某仅成立抢劫(罪)致人重伤。
个人认为:洪、蓝二人系共谋的共同正犯,根据因果共犯论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较为合适。
4.2016年洪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了自己1995年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因公安机关虽已立案,但并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谁,故洪某成立特别自首,对洪某的抢劫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关于洪某、蓝某所犯抢劫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故洪某、蓝某抢劫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7条的规定。修订前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观点一:洪某、蓝某所犯的抢劫罪已过追诉时效。本案在1995年虽已立案,但因公安一直未能发现嫌疑人,自然也未对嫌疑采取强制措施,自然应受追诉时效限制,故2016年发现洪某的抢劫行为时,20年追诉时效已经届满。
需要注意提:洪某、蓝某的抢劫罪虽然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但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追诉时效即已届满。如果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在报请最高检核准后,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观点二:洪某、蓝某所犯的抢劫罪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本案在1995年追诉期限内已经立案,此后公安一直在侦办此案件,故追诉时效冻结,不存在已过追诉时效的问题。
个人支持第一种观点。从追诉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应当说第一种观点比较合适,洪某的抢劫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二、关于洪某骗取贷款、骗租车辆后,又质押车辆的行为
1.洪某骗取A银行贷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洪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主观上想归还贷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洪某的行为不成立骗取贷款罪,洪某骗取贷款的行为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亦无其他严重情节。
2.关于洪某租用B公司汽车用于质押的行为,可能存在如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洪某成立合同诈骗罪。洪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洪某主观上认为B公司最终不会有财产损失,但B公司极有可能追不回该车,进而存在财产损失;本案B公司追回财产损失纯属意外。
观点二:洪某不成立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客观上必须存在财产损失,本案客观上B公司并无财产损失;此外,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主观上洪某明知B公司不可能有财产损失,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应当说,第一种观点比较合适。洪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极大,没有造成损失纯属意外,应认定洪某具有非法占用目的,成立合同诈骗罪。
3.关于洪某交待租用B公司汽车用于质押的行为是否成立坦白,可能存在如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如认为洪某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则洪某是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属于坦白,对其合同诈骗罪可以从轻处罚。
观点二:如认为洪某的行为不成立合同诈骗罪,自然不存在被动归案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坦白问题。
如上所述,洪某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第一种观点较为合适。
4.关于洪某伪造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骗取C公司贷款50万元的行为
首先,洪某伪造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的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洪某的行为符合上述两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洪某质押车辆骗取C公司贷款的行为成立贷款诈骗罪。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C公司贷款,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再次,因伪造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的行为,与骗取C公司50万元贷款的行为之间存在类型化的牵连关系,故对洪某只需要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这一重罪即可。
5.洪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对C公司的诈骗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对其贷款诈骗罪可以从轻处罚。
三、关于洪某向白某行贿的行为
1.洪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洪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白某以财物5万元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2.白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白某作为甲市环保局的副局长,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洪某5万元,试图通过甲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洪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受贿罪(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3.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为抓获洪某假装答应白某的请托,并未实施徇私枉法或者其他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关于洪某盗窃现金及银行卡并唆使其妻使用的行为
1.洪某构成盗窃罪。(1)洪某盗窃他人现金8000元的行为系违背他人意志,采用平和的手段,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成立盗窃罪。(2)洪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首先,这里的使用既包括自己使用,也包括通过第三人青某使用;其次,这里的使用既包括对机器使用,也包括对人使用,洪某教唆青某在商场买点衣服,青某在ATM机上使用的,系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成立。
2.青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银行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洪某、青某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洪某谎称信用卡是捡来的,之后教唆青某使用,二人存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行为与共同故意。
4.洪某被动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盗窃罪,成立特别自首,对洪某的盗窃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关于黄某雇凶杀害其前妻的行为
1.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黄某明知其前妻患有白血病,受伤后会流血不止而死亡,却不告知程某,且要求程某伤害其前妻。黄某完全支配了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程某对周某构成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应数罪并罚。
首先,程某以当场立即杀害周某相威胁,要求其给自己40万元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因周某并未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故程某成立抢劫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程某砍伤周某致其死亡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特异体质不中断程某行为与黄某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但程某并不知黄某有血友病的事实,对死亡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不承担故意伤害罪(致死)的刑事责任。
再次,对程某的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应数罪并罚。程某系抢劫未果后,另起犯意实施了伤害行为,应数罪并罚。
3.关于程某对黄某的行为
(1)程某对黄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程某对黄某进行故意伤害,是因为拿不到钱而恼羞成怒,不是为了逼迫黄某给钱,所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
(2)对程某伤害黄某的行为应加重处罚。程某故意伤害黄某致其重伤,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4.洪某检举黄某、程某杀人案,并经公安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洪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材料一:2019年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文章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2月13 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到.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
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们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解。
[资料一]、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限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矿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由继续开采,并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延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4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14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5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14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2013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假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乙发现甲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的行为,请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起诉。
根据上述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8)假设一年后,乙以同样的事实,向另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否应受理该诉讼?
(9)在诉讼中,乙的代理人发现审判长与甲的代理人曾经是师生关系,于是申请回避,请问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10)在诉讼中,乙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是乙提出该证人由于路途遥远无法到庭,该证人证言是否一定会被法官不予采信?
材料一:“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铿锵的声音,庄严的气氛,这神圣的一刻,定格成人民共和国的历史,融注到亿万人民的心头。3月17日上午,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抚按宪法、紧握右拳,庄严宣誓。这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的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作为党、国家、军队最高领导人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全党拥护、人民爱戴的领袖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的政治品格和领袖风范,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庄严的仪式,也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捍卫宪法尊严。习近平主席就职时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是最好的激励和教育,必将极大增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极大鼓舞社会公众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
———摘自中国人大网
材料二: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摘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谈谈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
3.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周花花经营刺绣店多年,一直不温不火。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周花花决定扩大规模,因为资金不足,遂向其好友王琪琪借款150万元,以店中珍宝苏绣大师的作品《仕女蹴鞠图》作为抵押物,《仕女蹴踘图》仍放在周花花店中。周花花又向大哥周草草借款150万元,没有任何担保。扩大规模后刺绣店生意并没有多少起色,周花花到期无力偿还借款,王琪琪与周草草遂一同向法院起诉了周花花。
经过审理,周花花与王琪琪的质押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与周草草的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确实无力还款,于是法院分别作出下列两个判决:一、判决《仕女蹴鞠图》归王琪琪所有以抵偿150万元借款;二、判决周花花一年内偿还周草草150万元借款。
判决生效后,周花花未在期限内移交《仕女蹴鞠图》给王琪琪,王琪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飞飞向法院提出口头异议,声称该《仕女蹴鞠图》是自己的,周花花无权抵押。并称是周花花向李飞飞借来吸引顾客的,周花花因此还支付了5万元的使用费,双方约定周花花除将《仕女蹴踘图》放在店中观赏外不得挪作他用,造成损失要赔偿。一年后,周花花也未偿还周草草的借款,周草草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周花花刺绣店中多幅作品,案外人张书书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其中的《父亲》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扣押,并称是自己借给周花花装点门面用的,双方约定借用两年,使用费10万,周花花不得处分该幅《父亲》,损坏要赔偿。
问题:
1.如李飞飞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2.案外人李飞飞所提的口头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李飞飞提出的执行异议之后被法院驳回,李飞飞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3. 案外人张书书所提的书面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张书书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其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4.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与第1问的“两种途径”关系如何?
2014 年8 月16 日,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经A 县住建委立项批准。规划方案于2014 年10 月14 日,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2016 年4 月23 日,规划方案在建设现场周边进行了公示,并于5 月5 日公布了《行政权力告知书》。富达商住楼居民张某等36户,认为该建筑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向县住建委提出听证申请。县住建委拒绝听证,2016年8 月10 日,县住建委向A 县人民医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6 户业主不服两个行政许可行为,向市住建委申请复议。市住建委于2016 年10月19 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36 户业主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原告如何起诉?法院如何处理
3.A 县人民医院是否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4.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5.本案的审理对象是什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住建委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但是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则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2016 年6 月25 号下午,A 省B 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后B市检察院将王某起诉至B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①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 月24 日晚,刘某与王某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
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刘某死亡时间约为6 月25 日六点左右;
③监控显示,王某于6 月25 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④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王某指纹两枚;
⑤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王某的指纹;
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
⑦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王某说出自己杀害刘某的过程。
B 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B 市检察院向A 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 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问题:
1.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2.本案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什么?
3.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体罚、殴打,其所作供述系虚假的,要求排除该供述,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4.A 省检察院撤回抗诉,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5.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王某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王某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王某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