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 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干甲市的M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 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 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 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 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 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 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 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
问题: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 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本案是因购房合同发生纠纷而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 似比较凌乱和复杂,考生应当坚持“抽丝剥茧”、“化繁为简”理出头绪。在本案中,买受人 刘某与出卖人何某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民事纠纷,而房屋属于不动产,故考生应当考虑到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看到不动产就应当想到该规定,而不管后文是否提问)。
1.《仲裁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 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本案中,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管辖, 但随后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由法院管辖。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约定的仲裁管辖无效,但 根据该条文但书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因此,该仲裁协议 是视为有效的。并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出确认该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因此,由仲裁 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确定并对本案进行裁决。
2.《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 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回避而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 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法》第二十条第 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 院裁定。
3.《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 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 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在本案中,“在仲裁 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 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这里首席仲裁员的选任违反了法律规定,只有在双方共同委托下 或是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提出了回避申请,且理由成立,对此,仍是要在何某委 托下或是在规定期间内没有另行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 本案中再次出现了仲裁员选任的程序错误。
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并请求 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 次开庭前提出,因此,仲裁庭有权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4.《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 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何某则向 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 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中,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仲裁庭的裁决,如果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即何某住所地或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 某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
5.《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 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据此可知,人民法院认为应重新仲裁的,则应通知仲裁庭,如果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人 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6.《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修订后为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可知,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 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原仲裁协议被撤销,且原仲裁协议与管辖协议均 无效,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都不能依据原来的协议对该案进行管辖。
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刘某 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 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 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 (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 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
(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 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 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
(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二: 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 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 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4.(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司 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 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 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 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
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
程序。
6.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 请仲裁。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 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
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材料一:2019年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文章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2月13 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到.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
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们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解。
[资料一]、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限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矿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由继续开采,并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延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4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14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5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14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2013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假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乙发现甲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的行为,请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起诉。
根据上述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8)假设一年后,乙以同样的事实,向另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否应受理该诉讼?
(9)在诉讼中,乙的代理人发现审判长与甲的代理人曾经是师生关系,于是申请回避,请问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10)在诉讼中,乙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是乙提出该证人由于路途遥远无法到庭,该证人证言是否一定会被法官不予采信?
材料一:“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铿锵的声音,庄严的气氛,这神圣的一刻,定格成人民共和国的历史,融注到亿万人民的心头。3月17日上午,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抚按宪法、紧握右拳,庄严宣誓。这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的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作为党、国家、军队最高领导人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全党拥护、人民爱戴的领袖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的政治品格和领袖风范,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庄严的仪式,也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捍卫宪法尊严。习近平主席就职时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是最好的激励和教育,必将极大增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极大鼓舞社会公众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
———摘自中国人大网
材料二: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摘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谈谈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
3.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周花花经营刺绣店多年,一直不温不火。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周花花决定扩大规模,因为资金不足,遂向其好友王琪琪借款150万元,以店中珍宝苏绣大师的作品《仕女蹴鞠图》作为抵押物,《仕女蹴踘图》仍放在周花花店中。周花花又向大哥周草草借款150万元,没有任何担保。扩大规模后刺绣店生意并没有多少起色,周花花到期无力偿还借款,王琪琪与周草草遂一同向法院起诉了周花花。
经过审理,周花花与王琪琪的质押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与周草草的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确实无力还款,于是法院分别作出下列两个判决:一、判决《仕女蹴鞠图》归王琪琪所有以抵偿150万元借款;二、判决周花花一年内偿还周草草150万元借款。
判决生效后,周花花未在期限内移交《仕女蹴鞠图》给王琪琪,王琪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飞飞向法院提出口头异议,声称该《仕女蹴鞠图》是自己的,周花花无权抵押。并称是周花花向李飞飞借来吸引顾客的,周花花因此还支付了5万元的使用费,双方约定周花花除将《仕女蹴踘图》放在店中观赏外不得挪作他用,造成损失要赔偿。一年后,周花花也未偿还周草草的借款,周草草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周花花刺绣店中多幅作品,案外人张书书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其中的《父亲》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扣押,并称是自己借给周花花装点门面用的,双方约定借用两年,使用费10万,周花花不得处分该幅《父亲》,损坏要赔偿。
问题:
1.如李飞飞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2.案外人李飞飞所提的口头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李飞飞提出的执行异议之后被法院驳回,李飞飞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3. 案外人张书书所提的书面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张书书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其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4.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与第1问的“两种途径”关系如何?
2014 年8 月16 日,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经A 县住建委立项批准。规划方案于2014 年10 月14 日,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2016 年4 月23 日,规划方案在建设现场周边进行了公示,并于5 月5 日公布了《行政权力告知书》。富达商住楼居民张某等36户,认为该建筑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向县住建委提出听证申请。县住建委拒绝听证,2016年8 月10 日,县住建委向A 县人民医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6 户业主不服两个行政许可行为,向市住建委申请复议。市住建委于2016 年10月19 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36 户业主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原告如何起诉?法院如何处理
3.A 县人民医院是否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4.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5.本案的审理对象是什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住建委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但是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则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2016 年6 月25 号下午,A 省B 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后B市检察院将王某起诉至B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①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 月24 日晚,刘某与王某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
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刘某死亡时间约为6 月25 日六点左右;
③监控显示,王某于6 月25 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④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王某指纹两枚;
⑤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王某的指纹;
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
⑦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王某说出自己杀害刘某的过程。
B 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B 市检察院向A 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 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问题:
1.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2.本案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什么?
3.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体罚、殴打,其所作供述系虚假的,要求排除该供述,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4.A 省检察院撤回抗诉,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5.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王某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王某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王某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