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 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 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 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 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 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 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 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 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 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 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 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 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 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 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 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 为什么?
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 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
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
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 续?为什么?
7. 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1.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合同的成立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不同 的概念。抵押合同自签订起成立,而抵押合同成立不代表抵押权随之生效,对于必须办理抵 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而对于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 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 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 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前述规定,浮动抵押之设立,在于抵押 合同之生效,登记只是对抗要件。故该抵押成立。
2.《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 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 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题中,未提及甲乙的担保份额以及顺序,因此属于连带抵 押,银行不必先实现甲的抵押权,可以就其中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甲丙之间关于备忘录的内容为“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 归甲公司”,对该协议的效力需要做两个方面的分析。首先,关于该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的 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 事人不可能创设新的物权类型和内容,因此,除非经过物权登记,否则甲不会因为该协议而 取得房屋所有权,即该协议不发生物权效力。其次,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行为,虽然不具备 物权效力,但是如果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可发生其他法律后果。该协议具备合同生效的要 件,因此具有债权效力,丙应该为实现甲的物权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4.丙公司在和甲公司、丁公司三方约定由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丁公司后,丙公司是否 还有权和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问题仍然涉及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 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实际上只要丙戊之间的合同不具备《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就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从合同效力制度来看,因丙与甲丁之间的合同尚未履行,房产没有过户给丁公司,丙仍 然具备对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其仍然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处分该房屋。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 题,第一,会不会因为房产将来无法过户到戊公司名下,而影响丙戊之间合同效力?第二, 因为前后两个合同都是买卖此套房屋,在先的合同是否会影响后面合同的效力?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首先,买卖合同是原因,房屋过户是结果。不能用结果来认定原因。其 次,在无其他因素影响的(如互相串通)情形下,两个合同都具有债权效力。买受人都可以 请求出卖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给予这些合同以合法效力,那么得不到房产 的买受人甚至连违约责任都不能主张,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5. 丁公司在三方协议中,属于应该先履行义务一方。其本应先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其 发现在三方签订协议的次日,丙公司又将房产卖给戊公司,虽然尚未过户,但是至少造成甲 无法履行合同的可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 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 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甲的情形符合第四类,因此丁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内容,即①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出现法定 情形后,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并应该通知对方;②对方当事人如果提供担保,则先履行 一方应该恢复履行;③如后履行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 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该抗辩权不会改变合同履行的顺序。
6.如果丁公司提出办理过户的要求,甲公司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 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据此,甲公司可以拒绝丁公司的要求。
7.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需要当事人一方具备法定的或者 约定的解除权,如果解除权条件具备,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该权利。本题中三方协议中约定了 “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 合同”,题中表明“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这样甲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在 半年内将房产过户给丁了,故丁具备了行使解除权的条件。
8.丙公司是否为合同当事人要看他在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三方协议中,约定丙对 合同的履行与甲承担连带责任。此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无导致该约定无效的任 何情形,丙实际上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其无权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对这里的“过分 高于”做了解释,即“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 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 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 失”。据此,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1.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 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
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 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 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 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 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 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 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 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 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 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7.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 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8.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 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9.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 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材料一:2019年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文章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2月13 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到.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
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们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解。
[资料一]、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限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矿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由继续开采,并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延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4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14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5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14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2013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假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乙发现甲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的行为,请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起诉。
根据上述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8)假设一年后,乙以同样的事实,向另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否应受理该诉讼?
(9)在诉讼中,乙的代理人发现审判长与甲的代理人曾经是师生关系,于是申请回避,请问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10)在诉讼中,乙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是乙提出该证人由于路途遥远无法到庭,该证人证言是否一定会被法官不予采信?
材料一:“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铿锵的声音,庄严的气氛,这神圣的一刻,定格成人民共和国的历史,融注到亿万人民的心头。3月17日上午,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抚按宪法、紧握右拳,庄严宣誓。这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的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作为党、国家、军队最高领导人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全党拥护、人民爱戴的领袖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的政治品格和领袖风范,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庄严的仪式,也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捍卫宪法尊严。习近平主席就职时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是最好的激励和教育,必将极大增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极大鼓舞社会公众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
———摘自中国人大网
材料二: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摘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谈谈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
3.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周花花经营刺绣店多年,一直不温不火。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周花花决定扩大规模,因为资金不足,遂向其好友王琪琪借款150万元,以店中珍宝苏绣大师的作品《仕女蹴鞠图》作为抵押物,《仕女蹴踘图》仍放在周花花店中。周花花又向大哥周草草借款150万元,没有任何担保。扩大规模后刺绣店生意并没有多少起色,周花花到期无力偿还借款,王琪琪与周草草遂一同向法院起诉了周花花。
经过审理,周花花与王琪琪的质押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与周草草的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确实无力还款,于是法院分别作出下列两个判决:一、判决《仕女蹴鞠图》归王琪琪所有以抵偿150万元借款;二、判决周花花一年内偿还周草草150万元借款。
判决生效后,周花花未在期限内移交《仕女蹴鞠图》给王琪琪,王琪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飞飞向法院提出口头异议,声称该《仕女蹴鞠图》是自己的,周花花无权抵押。并称是周花花向李飞飞借来吸引顾客的,周花花因此还支付了5万元的使用费,双方约定周花花除将《仕女蹴踘图》放在店中观赏外不得挪作他用,造成损失要赔偿。一年后,周花花也未偿还周草草的借款,周草草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周花花刺绣店中多幅作品,案外人张书书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其中的《父亲》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扣押,并称是自己借给周花花装点门面用的,双方约定借用两年,使用费10万,周花花不得处分该幅《父亲》,损坏要赔偿。
问题:
1.如李飞飞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2.案外人李飞飞所提的口头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李飞飞提出的执行异议之后被法院驳回,李飞飞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3. 案外人张书书所提的书面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张书书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其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4.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与第1问的“两种途径”关系如何?
2014 年8 月16 日,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经A 县住建委立项批准。规划方案于2014 年10 月14 日,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2016 年4 月23 日,规划方案在建设现场周边进行了公示,并于5 月5 日公布了《行政权力告知书》。富达商住楼居民张某等36户,认为该建筑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向县住建委提出听证申请。县住建委拒绝听证,2016年8 月10 日,县住建委向A 县人民医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6 户业主不服两个行政许可行为,向市住建委申请复议。市住建委于2016 年10月19 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36 户业主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原告如何起诉?法院如何处理
3.A 县人民医院是否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4.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5.本案的审理对象是什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住建委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但是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则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2016 年6 月25 号下午,A 省B 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后B市检察院将王某起诉至B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①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 月24 日晚,刘某与王某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
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刘某死亡时间约为6 月25 日六点左右;
③监控显示,王某于6 月25 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④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王某指纹两枚;
⑤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王某的指纹;
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
⑦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王某说出自己杀害刘某的过程。
B 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B 市检察院向A 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 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问题:
1.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2.本案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什么?
3.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体罚、殴打,其所作供述系虚假的,要求排除该供述,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4.A 省检察院撤回抗诉,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5.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王某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王某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王某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