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一->2018年3月12日,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

2018年3月12日,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甲公司应当提交乙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 B.甲公司应当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 C.该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对乙公司的房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方可行使抵押权
  • D.丙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丙公司受让了丁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丙公司无须再向乙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答案: A、C、D
本题解析:

根据《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并不需要提交债务人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因为作为外部的债权人来说,很难证明债务人的财产及负债状况,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对乙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必须经过破产债权申报和确认,且在破产宣告以后方能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是在破产受理后就直接行使.故C选项错误。注意,破产申请受理和破产宣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时间节点。《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由此可知,债务人的债务在破产受理之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能与其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抵销。本题中D选项,即便丙公司在破产受理后受让了丁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不能与其对乙公司的债务相互抵销。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CD。

更新时间:2022-01-19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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