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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姐于2014年为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生死两全险,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金额20万元。2014年10月1日,张小姐首付5000元,保险合同生效。该合同规定,若被保险人60周岁前身故,则合同受益人会获得30万元保险金。根据案例回答64~70题。

  • A.不承担任何责任
  • B.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张小姐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
  • C.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D.不确定
答案: B
本题解析: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不赔付保险金。张小姐在2015年10月未续交保费,到2015年12月1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所以张小姐发生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


保险合同的复效主要是就人身保险而言,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投保人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超过这一复效申请保留期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未解除合同的,投保人仍可提出复效申请。张小姐于2015年10月未缴纳保费,2016年1月补缴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复效。


根据自杀条款,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自杀条款的免责期一般为两年。


因为人身保险的某些险种具有储蓄性质,所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内用保单作抵押向保险人借款,也可以在中途解除保险合同时领回退保金,以及利用这种“存款”改投其他保险险种等。


根据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根据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纳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根据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在缴纳保费一定年限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当借款本息等于或者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保单所有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还清贷款,否则保险单失效。

更新时间:2022-01-28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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