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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卷)

  • 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B、C
本题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不应由地方政府解决。既然县政府认定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故县政府无权直接解决,故A项错误。

对于A选项,还可以换个角度判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复议机关只能针对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决定。在本题,县政府认为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故认定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即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A项“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实质是:县政府作出变更决定。而复议机关的变更决定是不能针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故A项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据此,B项正确。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2条第1款,“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一般地,复议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均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题中,复议机关县政府撤销乡政府的决定,故构成“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本案被告为县政府,C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第三人必须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题中,县政府决定以及案件事实认定等案件处理结果不实际影响乡政府的权利义务,故乡政府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乡政府不得为本案第三人,D项错误。

更新时间:2022-01-13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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