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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及以下哪些地方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