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1)射幸合同是传统民法合同的一种形式,是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2)在射幸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代价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是所谓的“一本万利”,也可能是毫无所得。保险合同尤其是财产保险合同正是如此。投保人以支付一笔金钱(即保险费)为代价,买到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对保险人而言,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它所赔偿的金额必然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如无保险事故发生,则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无赔偿的义务。
(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所决定的。然而,这种射幸性质只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因为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来看,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是依据概率而计算出来的,即保险人所收到的保险费的总额,原则上应与其所负赔偿债务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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